天茂集团:独立董事对六届十七次董事会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3-12-17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六届十七次董事会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天茂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12 月 16 日召开了六届十七次董事会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认购参股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份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增设分支机构,提高偿付能力,国华人寿拟以 1.25 元/ 股的价格发行新股 3.2 亿股,
增资 4 亿元。国华人寿通过增资扩股有助于扩充资本实力以提升市场竞争力,公司作为国华
人寿的股东,国华人寿市场竞争能力的提升将有利于公司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关联方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在本公司委派董事,本次董
事会无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对国华人寿增资价格以国华人寿的每股净资产为依据,
并参考国华人寿历次增资价格均为 1 元/股,拟定此次发行新股的价格为 1.25 元/股,发行价
格是公允的。因此本次交易是公平、公允的,也维护了广大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字:
项光亚 李伟 姜海华
20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