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茂集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14年2月)2014-02-25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证券投资活动的规范性,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使用,控制公司操作证券
投资活动的风险,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种类和原则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如下种类:
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公司债券投资、委托理财进行证券
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上投资品种均不含证券
衍生品)。
第三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应当符合如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二)安全性原则: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制订证券投资方案时,必须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性,
降低投资风险;
(三)程序性原则: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按照本管理规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审批
手续,并按程序进行投资操作;
(四)效益性原则:在坚持合法、安全、符合程序的基础上,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还应兼顾
效益性的原则,争取能够为公司创造更为可观的收益。
第四条 除前述原则外,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还应符合如下的规定:
(一)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实现审批: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长审议批准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
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
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四)上述权限如有与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规定不符合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及深交所规定为准。
第六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深交所所提交文件、披露相应
的证券投资事项,提交文件和披露证券投资事项的内容以深交所信息披露规则要求为准。
第七条 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深
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交所的监管。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
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的范围以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具体要求为准。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另有决议外,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证券投资的实施工作由董事长统一领导;
(二)在证券投资事项按本管理规定的内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由董事长授权公司董事会秘
书以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操作;
(三)投资方案制订完成后,需报董事长审查批准;
(四)证券投资事项过程中,董事会秘书应定期或不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
运作情况。对发生可能对投资事项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五)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经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
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六)监事会应当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凭证及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密码不得泄露给他
人,以保证账户安全。日常与证券托管券商联络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第一责任人为董
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
息。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