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茂集团: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4-04-26
天茂集团(000627) 二 O 一三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
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
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报告基准日)的内
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
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
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
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
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
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
有一定的风险。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
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
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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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
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业务;
湖北百科亨迪药业有限公司(重要子公司),主要从事医药制剂、原料药等的生产与销
售业务;
湖北百科格莱制药有限公司(重要子公司),主要从事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加工
布洛芬及其他新产品业务;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86.98 %,营业收入合计占公
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5.2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1、组织架构;2、发展战略;3、人力资源;4、
社会责任;5、企业文化;6、营运资金;7、采购业务;8、资产管理;9、销售业务;10、筹
资活动;11、工程项目;12、担保业务;13、长期股权投资;14、财务报告;15、全面预算;
16、合同管理;17、关联交易;18、内部信息传递;19、信息系统;20、反舞弊。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投资与融资业务。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
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和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在评价过程中采用了个别访谈、调查问卷、穿行
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广泛收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
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分析、识别和认定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工作底稿详细记录评价的内
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控制措施、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
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
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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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指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该缺陷总体影响水平高于重要性水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缺陷
项目 缺陷影响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利润总额 20%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 5%或 1.1 亿元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 错报≥经营收入 10%或 1.3 亿元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 所有者权益错报≥5%或 0.75 亿元
直接财产损失 损失≥2000 万元
重要缺陷指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该缺陷总体影响水平低于重要性水
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要缺陷
项目 缺陷影响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利润总额 10% ≤错报<20%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资产总额 3% ≤ 错报<5%或 (6000 万~1.1 亿元)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 经营收入 5%≤错报<10%或 (6500 万~1.3 亿元)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 所有者权益 3% ≤错报<5%或(4500 万~0.75 亿元)
直接财产损失 1000 万元≤损失<2000 万元
一般缺陷指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该缺陷总体影响水平低于一般性水
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缺陷
项目 缺陷影响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利润总额 10%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 3%或 6000 万元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 错报<经营收入 5%或 6500 万元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 所有者权益错报<3%或 4500 万元
直接财产损失 损失<1000 万元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以下迹象表明财务报告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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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② 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
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③ 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②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
的补偿性控制;
③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
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或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受到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
一般缺陷 损失金额<100 万元
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100 万元≤损失金额<500 受到省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但未对公司定
重要缺陷
万元 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受到国家级或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并对已披露
重大缺陷 损失金额≥500 万元
定期报告造成负面影响。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如果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问题的,考虑是否可能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① 公司未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
② 缺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③ 公司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级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且对公司已经披露的定期
报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④ 上年评出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也没有合理解释。
如果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问题的,考虑是否存在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① 公司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级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国家级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③ 中层员工出现舞弊行为;
④ 上年评出的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也没有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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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问题的,考虑是否存在内部控制一般缺陷:
① 公司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
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② 一般员工出现舞弊行为;
③ 上年评出的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也没有合理解释。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随着公司规模、业务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将继续补充和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监管,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