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茂集团: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7-01
证券代码:000627 证券简称:天茂集团 公告编号:2014-038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会议地点: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
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起。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6月
30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4年6月29日下午
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4年6月30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云华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2人,代表股份335,693,1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24.8002%。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
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321,938,582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漆
贤高、张红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经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关于出售持有的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500万股股权的议案》
同意329,876,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672%;反对5,816,727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328%;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1,938,582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37794股,占出席会议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104%;反对5816727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896%;弃权1股,占出席会议5%以
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五、参加本次会议的前十大股东表决情况:
中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新理益
限公司
名称 集团有 朱明 李赞 干育红 李革 李维 陈志洪 张磊 周伟
客户信
限公司
用交易
担保证
券账户
出席股 321,93 2,709,9 1,934,0 1,635,6 1,470,4 949,04 534,00 310,70 295,37 246,70
数(股) 8,582 23 55 47 00 9 0 0 3 0
1.00 同意 反对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反对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漆贤高 张红
3、结论性意见: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漆贤高、张红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
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