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茂集团 天茂集团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终止向上海博永伦科技有限公司出售国华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9500 万股股份的议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鉴于保险行业的宏观政策环境以及国华人寿的经营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华人 寿目前经营形势好转、盈利能力改善,前三季度已扭亏为盈,并且公司控股股东新理益集 团有限公司就相关事宜作出了承诺,同意公司拟不再执行与博永伦科技的 19500 万股股权 转让合同,并终止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2) 上述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 独立董事: 李伟 项光亚 姜海华 2014 年 11 月 20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