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茂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5-01-16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公开发行股票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允许采用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定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
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
公开透明。
第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法律义务,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
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公告的募集资金
使用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
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
工作。
第八条 募集资金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设立专
用帐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二)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
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
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三)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
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后公
告。
(四)公司聘请的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人员履行职
责。
第十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
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来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
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投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
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公司财务
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
后出纳予以付款。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
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
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暂时闲臵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暂时闲臵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
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
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臵换自筹资金。臵换事项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管理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
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技改部门要细化
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提
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
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
明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
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 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放弃原定投资项目,拟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应尽快确定新的投资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并在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
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
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
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应当比照《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比照《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
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时
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监察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就变更募集资金项目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并按规定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
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
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
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对相关责任人将按
《证券法》规定予以处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变更或挪用募集资金等违
法行为的,将按《证券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
办法的规定,擅自挪用募集资金或将募集资金从专款账户转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员工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
事会有权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规占用资金10%的罚款,
且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暂停相关人员在公司的一切决策权利,并
要求其通过媒体向投资者道歉。
董事会不作处理的,可向监事会报告;监事会不作处理的,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员工可直接向保荐机构、交易
所、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相关人员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不加以坚决制止,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将视情节
轻重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
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