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茂集团:关于转让信托收益权的公告2015-07-17
证券代码:000627 证券简称:天茂集团 公告编号:2015-041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信托收益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止到 2015 年 7 月 16 日,公司已收到嘉兴嘉奥业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支付的转让价款 11000 万元。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嘉兴嘉奥业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嘉奥)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签署了《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1.2015年7月16日,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嘉兴嘉奥业韬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嘉奥)签署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本
公司将享有的《中江国际-银象42号吉林省长春城投应收帐款转让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中江国际银象98号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总公司应收账款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
合同》、《中江国际信托银象115号镇江市红星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贷款集合信托计划信
托合同》和《中江国际银象180号遵义新区建投集团贷款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项下信托
受益权转让给嘉兴嘉奥,转让价格为11000万元。
2. 2015年7月16日,公司六届三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转让信托收益权的议案》,会
上九名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转让信托收益权金额11000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144902万元的7.59%,在本公司董事会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信托受益权转让事项交易定价依据客观、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信托受益权转让事项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关的程序,定价依据客
观、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信托受益权转让事宜。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 称:嘉兴嘉奥业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 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嘉兴市广益路 1319 号中创电气商贸园 1 幢 602-9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信业华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马全军)
成立日期:2014 年 7 月 7 日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注册号:330402000150407
2.嘉兴嘉奥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
无任何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14-012),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
过人民币肆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证券投资,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按照
股东会授权,公司购买了7份信托产品,其中四份信托产品如下:
序号 信托名称 信托份额(份)
1 中江国际-银象 42 号吉林省长春城投应收帐款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0,000,000
2 中江国际银象 98 号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总公司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
20,000,000
托计划
3 中江国际银象 115 号镇江市红星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0,000,000
4 中江国际银象 180 号遵义新区建投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000,000
合 计 110,000,000
上述1、2、3号产品见2014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证券投资的实施的公告》(2014-017)。
上述第4号产品见2014年8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五、对外投资情况)
公司按信托合同的约定,截止2015年7月16日已累计收到上述四个产品信托受益权收益
12,114,291.67元。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2015 年 7 月 16 日,本公司嘉兴嘉奥签署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本公司将享有
的《中江国际-银象 42 号吉林省长春城投应收帐款转让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江国
际银象 98 号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总公司应收账款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中江国际信托银象 115 号镇江市红星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贷款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和《中江国际银象 180 号遵义新区建投集团贷款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
转让给嘉兴嘉奥,转让价格为 11000 万元。
2、2015 年 7 月 16 日,公司六届三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转让信托受益权的议案》,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交易定价依据,本次交易转让定价按信托收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转让。
本协议签署后,且嘉兴嘉奥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本公司
与嘉兴嘉奥当共同至信托受益权登记人处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受托人根据《信托
合同》的约定于信托利益分配日向嘉兴嘉奥分配信托利益。转让价款支付之日前信托受益权
项下尚未分配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此期间信托投资收益预计为人民币 195.60 万元(大写:
壹佰玖拾伍万陆仟元整),由受托人在最近一次分配信托利益时向本公司分配。
4、截止到 2015 年 7 月 16 日,公司已收到嘉兴嘉奥业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支付的转让价款 11000 万元。
五、其他安排
本次转让信托受益权不涉及其他安排。
六、转让信托受益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转让信托受益权主要为规避信托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2014 年度已收到的信托收益合计 5,626,319.45 元,2015 年已收到的信托收益合计
6,487,972.22 元,已分别计入所在年度投资收益,本次转让价款支付之日前信托受益权项下
尚未分配的收益 195.60 万元将计入 2015 年度投资收益。
3、本次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将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4、信托受益权不存在质押、抵押以及在该资产上设立的其他财产权利的情况,不存在
涉及该财产的重大争议。
七、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信托受益权转让事项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关的程序,定价依据客观、公允、合理,
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信托受益权转让事宜。
八、备查文件
1.六届三十四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