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茂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对六届三十四次董事会的独立意见2015-07-17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六届三十四次董事会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六届
三十四次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第六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
上进行,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
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提名刘益谦先生、胡电铃先生、肖云华先生、陈大力先生、石文清先生、易廷浩
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提名毕建林先生、李高先生、姜海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报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董事报酬标准是依据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
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三、关于转让信托受益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信托受益权转让事项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关的程序,定价依据客观、公允、合理,没
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信托受益权转让事宜。
独立董事:
李伟 项光亚 姜海华
20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