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茂集团: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出具不减持公司股份承诺函的公告2015-10-16
证券代码:000627 证券简称:天茂集团 公告编号:2015-053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出具不减持公司股份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5 年 9 月收到本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刘益谦先生和王薇女士分别出具的关于其在本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函,承诺的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一、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天茂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特承诺
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即2015年1月16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
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本企业控制的除天茂集团外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直接和间接方式
持有发行人股份。
2、自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未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本承
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企业亦将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3、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的内容,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的全部收益均归发行人所
有。
二、刘益谦(以下简称“本人”)作为天茂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特承诺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即2015年1月16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
人及本人女儿刘妍超通过新理益集团持有发行人股份,除此之外,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控制的除新理益集团外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直接和间接
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
2、自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新理益集团未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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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新理益集团不减持所持发
行人股份。本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或其他方式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亦不减持。
4、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的内容,本人及新理益集团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的全部收益均归
发行人所有。
三、王薇(以下简称“本人”)作为天茂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特承诺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即2015年1月16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
人未以任何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
或其他方式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减持。
3、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的内容,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的全部收益均归发行人所有。
截至公告日,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为 327,970,487 股,比例为
24.23%,刘益谦先生不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王薇女士不持有本公司股票。
特此公告。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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