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茂集团:独立董事关于七届十二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6-05-07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七届十二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七届
十二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意见
1、合法性。经认真审阅田熠菲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没有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任职
资格合法。
2、程序性。提名田熠菲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荆门天茂化工有限公司划转化工业务相关资产、债权债务、人员
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化工业务相关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的划转,有利于加强公司业务管理,理顺公
司管理架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本次划转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三、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湖北百科亨迪药业有限公司划转医药业务相关资产、债权债务、
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医药业务相关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的划转,有利于加强公司业务管理,理顺
公司管理架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本次划转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
姜海华 毕建林 冯根福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