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茂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6-11-19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将于 2016
年 11 月【18】日召开,会议将审议《关于筹建国华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
审核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筹建国华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第一大股东——新理益集团有限公
司拟共同出资人民币1亿元发起组建“国华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筹),该事项有助于
国华人寿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2、本次出资金额、出资比例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均以货币方式出资,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失公允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关于筹建国华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但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毕建林 冯根福 姜海华
2016 年 11 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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