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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茂集团: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口头反馈意见的回复2017-03-11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口头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茂集团”、“公司”)于近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申请文件的口头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口头反馈意见”)。公司与有关中介机
构,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口头反馈意见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
与讨论,就口头反馈意见具体回复说明如下,请予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件
中所涉及到的名词释义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一致)。




    问题:请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对国华人寿的运营情况及资金运用情况是否符
合中国保监会最新的监管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近期中国保监会针对保险公司的产品运营、资金运用等方面出台了新的监管
法规,主要包括:

   类型                            监管政策                         发布日期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
                                                                    2016.03.18
               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 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
                                                                    2016.09.06
               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 号)
产品运营类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6.09.06
               (保监寿险〔2016〕199 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
                                                                    2016.12.30
               通知》(保监发〔2016〕113 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
资金运用类                                                          2017.01.24
               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9 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
信息披露类                                                          2016.05.05
               4 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的通知(保监


                                       1
             发〔2016〕36 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
                                                                    2016.07.08
             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 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
                                                                    2016.07.26
             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62 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保
  综合类                                                            2017.01.04
             监发〔2016〕116 号)

    天茂集团及保荐机构对国华人寿产品运营、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
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国华人寿的产品运营合规情况

   (一)《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 年 3 月 18 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
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 号),目的是为了促进中短存
续期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健康发展。通知下达后,
国华人寿根据该通知的相关规定对自身的中短存续期产品进行了如下规范:

    1、中短存续期产品备案或审批

    该通知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备案提出新的要求,保险公司在中短存续期产品
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时需提交由董事长及总精算师签字确认的董事会书
面决议,并且万能型中短存续期产品需在产品条款中明确各项费用收取水平。

    国华人寿在该通知下发后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均提交了
经董事长及总精算师签字确认的董事会书面决议,并在决议中列明了年度中短存
续期产品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额度,产品条款中列明了万能型中短存续期
产品各项费用水平,符合通知要求。

    2、中短存续期产品要求

    该通知明确了中短存续期产品定义,要求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需达到一定的
偿付能力要求,且销售额度应控制在基准额以内,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类型范围及
未来年度保费规模占比等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中国保监会也于 2016 年 9 月 6




                                      2
日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中
短存续期产品要求进行了强调和重申。

    该通知下发后,国华人寿 2016 年度均已按规定按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了中
短存续期产品报告。截至 2016 年末,国华人寿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129.51%,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117.06%,国华人寿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满足销售中短存续
期产品的要求。2016 年度,国华人寿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保费收入为 3,556,366
万元,根据 2016 年末国华人寿的资产情况计算 2016 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基准额
为 4,277,475 万元,国华人寿中短存续期产品销售额未超过基准额。

    2017 年起,国华人寿按规定将投连险纳入中短存续期产品范畴计算,并已将
2017 年 1 月和 2 月的中短存续期产品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具体情况如下:截至
2017 年 2 月末,国华人寿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保费收入为 927,422 万元,根据 2017
年 2 月末国华人寿资产情况计算 2017 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基准额为 3,959,518 万
元,国华人寿中短存续期产品销售额未超过基准额。同时,进入 2017 年以来,
国华人寿不存在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的情况。

   (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 年 9 月 6 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
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 号),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人
身保险精算制度。通知下达后,国华人寿根据该通知的相关规定分别进行了如下
规范:

    1、风险保额要求

    该通知对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
的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至少达到累计已交保
费或账户价值的如下比例:
              到达年龄                               比例下限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以上                               120%




                                     3
    国华人寿在该通知下发后开发的国华爱相随终身寿险、国华华宝金禧两全保
险 B 款等产品的风险保额均符合上述规定,保障额度较高。

    2、产品测试假设合理性及利润测试新业务价值要求

    国华人寿已按照该通知要求,根据经营成本等确定产品定价及利润测试假
设,并且产品测算中新业务价值均能满足国华人寿发展要求和中国保监会的规
定。

    3、万能险评估利率及最低保证利率上限要求

    该通知将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 3%,较之前有
所下降。

    国华人寿在该通知下发后均按照规定评估万能险责任准备金,并且将新开发
的最低保证利率不超过 3%的产品提交中国保监会备案,新开发的最低保证利率
超过 3%的产品提交中国保监会审批。

    4、保单贷款比例上限要求

    该通知规定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 80%。

    国华人寿已在该通知下发后将保单贷款比例上限进行调整,均不超过 80%。

    5、原有不符合规定产品停售处理

    该通知要求,2017 年 4 月 1 日前,保险公司需对不符合新规的产品进行停售
处理。

    国华人寿已将产品停售清单整理并发送各业务部门进行停售前准备,并将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全部停售。

    6、中短存续期产品要求

    该通知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要求进行了强调和重申,具体请参见《中国保监会
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内容。

   (三)《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4
    2016 年 9 月 6 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
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 号),目的是为了提高人身保险产品核
心竞争力,防范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推进人身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知下达
后,国华人寿根据该通知的相关规定分别进行了如下规范:

    1、产品回溯机制

    该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人身保险产品回溯机制,将备案产品情况和产品定
价及测试假设与实际经验进行回溯,形成回溯报告作为年度产品总结报告的一部
分提交中国保监会备查。

    国华人寿已将 2016 年度产品回溯报告上报中国保监会,该报告对备案产品
的结构特点、合规情况、经营情况、产品退出情况进行了整理,并对产品费率厘
定使用的定价利率、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与实际经营情况进
行了比较分析。

    2、备案材料信息披露

    该通知对产品备案材料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

    该通知下发后,国华人寿已对所有新报备产品的《备案报送材料清单》、《保
险条款》、《保险费率表》、《减额交清保额表》、《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总
精算师声明书》、《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
险的财务管理办法》、《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业务管理办法》、
《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分红保险、万
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业务规划及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分红保险、万能保
险、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文稿》、《分红保险的红利计算和分配办法》、
《分红保险的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销售管
理办法》等材料在国华人寿官网上披露。

    3、新型产品销售管理

    该通知要求新型产品销售需保证客户的真实性,利益演示需按照高中低三档
严格演示,不得承诺除保证利益以外的其他收益,不得使用“利息”“预期收
益”等词语宣传产品,需严格按照产品条款宣传产品的保险期限,不得通过互联

                                    5
网渠道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不得参加互联网竞价排
名销售活动。

       国华人寿针对上述问题与各销售渠道进行了沟通自查,各销售渠道均严格按
照中国保监会规定执行,不存在违反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行为。另外,在产品销售
中,国华人寿对产品行销辅助品的管理遵循《国华人寿产品类行销辅助品管理办
法(2016)》的相关规定,对行销辅助品的内容从制作到审核,再到印刷有严格
的流程管理,确保行销辅助品的合规性及准确性。

    4、万能险经营管理

       该通知要求万能险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并且要根据万能账户单独资产的实
际投资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万能险结算利率。当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连续
三个月小于实际结算利率且特别储备不能弥补其差额时,需对结算利率进行调
整。

    国华人寿对万能险的自查结果显示,其万能险按要求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且结算利率确定合理,万能账户实际投资收益率均不低于结算利率。

   (四)《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 年 12 月 30 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
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13 号),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强化人
身保险监管,促进人身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通知下达后,国华人寿根据该通知
的相关规定分别进行了如下规范:

       1、中短存续期产品及保险风险可拆分产品销售规模限制

       该通知要求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
不得高于 50%,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不得低于 30%。

    2017 年以来,国华人寿已根据该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并监控中短存续期产品和
万能险、投连险产品的销售,将销售规模控制在要求以内。截至 2017 年 2 月末,
国华人寿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保费收入占总规模保费收入的 57%,同时 2017 年 3
月以后已没有中短存续期产品在售,根据国华人寿目前的业务结构及日均保费收


                                     6
入(非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日均接近 2 亿元)判断,预计至 2017 年一季度
末国华人寿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模保费占比将降至监管要求以内,符合监管要
求。此外,截至 2017 年 2 月末,国华人寿的原保费收入已占总规模保费收入的
90%,远高于监管要求。

    2、中短存续期产品销售数据报送

    该通知要求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每月统计中短存续
期产品相关数据,并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

    国华人寿已结合《关于报送中短存续期业务报告的通知》(人身险部函〔2017〕
52 号)的要求,将 2017 年 1 月和 2 月的中短存续期产品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

    3、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查和整改

    该通知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对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自
查和整改,并应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同时向中国保监会提
交自查整改报告。

    国华人寿已根据该通知要求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前对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
度执行情况完成了自查整改工作,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综上,国华人寿已根据中国保监会近期出台的产品运营方面最新的政策要
求,对其保险产品在设计、备案、销售、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国
华人寿的产品运营情况符合中国保监会最新的监管要求。

    二、国华人寿的保险资金运用情况

   (一)《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为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的监管,2014 年 2 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
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 号)。
该通知对保险资金运用设立了大类资产监管比例和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

    1、大类资产监管比例

    保险公司使用保险资金进行大类资产投资的投资范畴及比例如下表所示:
   投资范畴                主要类型                       投资比例

                                      7
                   现金、货币型基金、活期存款、通知存
流动性资产         款、剩余期限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和                 -
                   准政府债券、逆回购协议等
                   普通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具有银行保
                   本承诺的结构性存款、剩余期限在 1 年
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上的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金融企                  -
                   业(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公司)债、
                   债券型基金等
                   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上市     账面余额不高于上季末总资产
权益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以及未上市企业股权、股     的 30%,且重大股权投资的账
                   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权益类资产           面余额,不高于上季末净资产。
                                                          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购
                                                          置的自用性不动产)不高于上
                   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及不动产投
                                                          季末总资产的 30%;保险公司
不动产类资产       资相关金融产品,以及房地产信托投资
                                                          购置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
                   基金(REITS)等境外品种
                                                          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净资产
                                                          的 50%。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
                   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
                                                      账面余额不高于上季末总资产
其他金融资产       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的 25%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
                   没有银行保本承诺的结构性存款等
注:境外投资余额合计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15%。

      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国华人寿使用保险资金投资各类型资产的比例均符
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大类资产可投资品种的监管要求,具体投资比例如下表所示:
               投资类别                       金额(单位:亿元)           投资比例
流动性资产                                                   183.07              17.76%
固定收益类资产                                               279.74              27.13%
  1     银行存款                                              94.08
  2     债券                                                 106.63
  3     债券型基金                                             4.53                   -
  4     保户质押贷款                                           3.23
  5     其他固定收益产品                                      71.27
权益类资产                                                   300.46              29.14%
  1     股票                                                 266.70
  2     股票型/混合型基金                                      3.01
  3     股权投资基金                                          29.65                   -
  4     未上市企业股权                                         0.66
  5     权益类保险资管产品                                     0.45
不动产类资产                                                 103.66              10.05%


                                          8
  1       基础设施债权计划                                      11.80
  2       不动产股权计划                                        12.00                   -
  3       不动产物权                                            79.86
其他金融资产                                                   133.13             12.91%
  1       信托计划                                             124.89
  2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                                       6.00
                                                                                        -
  3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24
  4       其他保险资管产品                                       0.01
             总投资资产合计                                  1,000.06                   -
      注:投资比例为国华人寿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各类投资资产账面余额占国华人寿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末总资产的比例(未经审计)

       2、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

      为防范集中度风险,针对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交易对手制定保险资
金运用集中度上限比例。具体要求为:

      (1)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
产的账面余额,均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5%。投资境内的中央政府债
券、准政府债券、银行存款,重大股权投资和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
购置自用性不动产,以及集团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除外。

      单一资产投资是指投资大类资产中的单一具体投资品种。投资品种分期发
行,投资单一资产的账面余额为各分期投资余额合计。

      (2)投资单一法人主体的余额,合计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20%。
投资境内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和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等除
外。

       单一法人主体是指保险公司进行投资而与其形成直接债权或直接股权关系
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一融资主体。

       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国华人寿单一资产投资账面余额未超过国华人寿 2016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的 5%。

       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国华人寿单一法人主体投资账面余额未超过国华人
寿 2016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的 20%。



                                            9
   (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 年 1 月 24 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
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9 号)对保险资金进行股票投
资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在运用保险资金进行股票投资方面,国华人寿坚持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
念,天茂集团及保荐机构对国华人寿在 9 号文出台后运用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情
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国华人寿不存在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或者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国华人寿进行股票投资以财务投资为主要目的。

    2、国华人寿于 2012 年 8 月已完成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备案(保监资备[2012]59
号),符合有关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国
华人寿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129.51%,满足开展一般股票投资的偿付能力充
足率要求。

    3、2017 年 1 月 24 日以来,国华人寿未发生 9 号文规定的需要备案或者报告
的投资行为,包括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的行为、进行重大股票投资的行为
及上市公司收购的行为。

    4、2017 年 1 月 24 日以来,国华人寿未发生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股
票投资发生举牌的行为,未发生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
也不存在以投资的股票抵押融资再用于上市公司股票投资的行为。

    综上,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国华人寿运用保险资金投资于各类型资产的
比例均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大类资产可投资品种的相关监管要求,单一资产和单
一法人主体的投资比例也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监管要求;2017 年 1 月 24 日以
来,国华人寿运用保险资金进行股票投资行为均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




                                    10
    国华人寿主要通过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购入股票,通过二级市场购入股票
的规模占比较小。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国华人寿期末持仓股票的平均持有期
超过 490 天,不存在短期炒作股票的行为。

    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国华人寿不存在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的情况。

    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国华人寿所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之基金管理人均符
合中国保监会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要求。

    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国华人寿有 4 家子公司,其中,华瑞保险、重庆平
华、荆门城华为全资子公司,宁波华凯为控股子公司(持股 70%);除全资子公
司外,国华人寿不存在对项目公司提供借款而未提供担保的情况(宁波华凯的少
数股东已就宁波华凯向国华人寿的借款提供了相应比例的担保)。

    三、国华人寿信息披露情况

    2016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
露准则第 4 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保监发〔2016〕36 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6〕52 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
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62 号),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
关联交易和股权信息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信息披露情况

    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国华人寿不存在未上市股权投资行为或不动产投资
行为需要披露的情况:

    1、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国华人寿不存在直接投资境内外单一未上市企
业股权金额累计超过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行为。

    2、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国华人寿不存在直接投资境内不动产和以物权
方式投资境外的单项不动产金额累计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或者
以股权方式投资境外单项不动产,权益投资金额累计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或等
值外币)的行为。


                                    11
   (二)关联交易或股权信息的信息披露情况

    国华人寿与关联方新理益集团拟作为发起人,共同投资设立国华保险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实际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下同),
并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签署了《国华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筹)发起人认购
协议书》。国华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其中
国华人寿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 8,550 万元,持有资产管理公司 85.50%股权,
新理益集团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 1,450 万元,持有资产管理公司 14.50%股权。
该事项已经天茂集团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公告。国华人寿也在官网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拟设立国华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有关情况的公告。

    四、国华人寿合规管理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制度,提高保险合规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
效性,中国保监会于 2017 年 1 月 4 日发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该办
法将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需在该办
法施行前,按照新版合规管理办法完成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的整改工作。

    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要求,国华人寿已开始在人事、组织架构、
绩效考核、内部合规管理流程、汇报路线等方面开展整改工作,并将于 2017 年 7
月 1 日新版合规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完成相关整改工作。

    五、中国保监会出具的监管意见

    2016 年 9 月 9 日,中国保监会出具了《中国保监会对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出具监管意见的函》(保监发改〔2016〕203 号),根据该监管意见函,国
华人寿主要监管指标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中国保监会原则同意天茂集
团通过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对国华人寿增资,有效期为六个月。

    2017 年 3 月 2 日,中国保监会出具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延长<中国保监会对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监管意见的函>有效期限的复函》(保监函〔2017〕
22 号),根据该复函,中国保监会同意对《中国保监会对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




                                   12
限公司出具监管意见的函》(保监发改〔2016〕203 号)延期六个月,有效期自
2016 年 9 月 9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8 日止。

       六、天茂集团和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天茂集团和保荐机构查阅了国华人寿运营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相关制
度、规定,以及向中国保监会上报的资料、文件等,核查了保险产品销售情况及
保险资金运用情况,查询了国华人寿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的交易记录,统计了
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国华人寿各项投资资产的构成情况、单一资产投资情况和
单一法人主体投资情况,并与中国保监会近期出台的关于保险公司产品运营、保
险资金运用等方面的最新规定进行了对照分析。经核查,天茂集团和保荐机构认
为:

    国华人寿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
部控制体系,国华人寿总体运营情况良好,其保险产品在设计、备案、销售等方
面均符合中国保监会最新的监管要求。报告期内,国华人寿已按相关规定向中国
保监会上报了历次增资资料、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资金运用管理报表等资
料。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国华人寿未发生因报送虚假材料而被中国保监
会处罚的情况。

    国华人寿运用保险资金投资于各类型资产的比例均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大
类资产可投资品种的相关监管要求,单一资产和单一法人主体的投资比例也符合
中国保监会的相关监管要求;2017 年 1 月 24 日以来,国华人寿运用保险资金进
行股票投资行为均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
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13
    (本页无正文,为《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
件口头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盖章页)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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