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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茂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延长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2017-06-28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作为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17年6月27日召
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公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
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
期的议案》议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延长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具
体事宜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延长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具体
事宜有效期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公司延长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延
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毕建林                    冯根福                 姜海华




                                                        2017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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