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茂集团: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7-20
证券代码:000627 股票名称:天茂集团 公告编号:2017-038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7 月 7 日分别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
2017 年 7 月 19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半年度报告全文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半年报摘要刊登
在2017年7月2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
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要求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我司现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 38 项具体准则,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备
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之后
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以财政部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
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董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