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天茂集团: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说明2019-08-27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说明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向
海南凯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博永伦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可转换债券(附次级条款)及支付现金,向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
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的方式,吸收合并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华人寿”)(以下简称“本次吸收合并”),同时拟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
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附次级条款)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规模不超过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下简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吸收
合并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合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依
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四十三条进行审慎判断,并作出说明。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产权清晰、完整,除海南凯益实业有限公司、上
海博永伦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国华人寿部分股份存在质押情况外(且其已做出在
《吸收合并协议》生效之日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更早时间前解除质押的相关承诺),
不存在质押、冻结、权益担保或其他受限制的情形,相关法律程序能够顺利履行,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
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重大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情况,本次
交易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3、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次级条款)及支付现金所购买
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除海南凯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博永伦科技
有限公司持有的国华人寿部分股份存在质押情况外(且其已做出在《吸收合并协
议》生效之日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更早时间前解除质押的相关承诺),不存在质押、
冻结、权益担保或其他受限制的情形,相关法律程序能够顺利履行,并能在约定
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6、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
四十三条之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