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中心 8 层 03-05 电话:027-83828888 邮编:430030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茂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二○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暨变更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 的通知》,按照《荆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要求,为严防疫情输入 扩散,荆门城区实施封闭管理。为响应近期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公司定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由天茂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天山路 1 号(国华汇金中心)1 幢 2 楼)变更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 8 号天悦外滩金融中心 23 楼国华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除现场会议地点变更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 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 议事项等事项均未发生变化。公司根据《荆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要求,服从荆门市对城区实施封闭管理的决定,为了做好当前疫情防范工作,保 障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健康,公司变更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地点,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 14 时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 阳路 8 号天悦外滩金融中心 23 楼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龙飞主持。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8 月 16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43,1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均为截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743,1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05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57,755,1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962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85,735,3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通知审议的提案为:1、《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01 提名刘益谦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02 提名周文霞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1.03 提名陈大力先生为 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1.04 提名龙飞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2、《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2.01 提名刘 万富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2.02 提名徐翔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2.03 提名张晓苗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3、《关 于提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3.01 提名吴时炎先生为 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3.02 提名沈坚强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4、《关于确定公司董事报酬标准的议案》。5、《关于确定 公司监事报酬标准的议案》。上述提案已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 下: 1、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候选人 获得的表决权份数 获得持股数低于 5%的股东的表决权份数 表决结果 刘益谦 3,358,919,713 84,156,836 通过 周文霞 3,357,619,164 82,856,287 通过 陈大力 3,341,040,877 66,278,000 通过 龙飞 3,359,087,112 84,324,235 通过 说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的非独立董事总表决权份数为 3,360,498,252 份,当选非独立董事所需要的最低表决权份数为 1,680,249,126 份。 2、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候选人 获得的表决权份数 获得持股数低于 5%的股东的表决权份数 表决结果 刘万富 3,359,611,957 84,849,080 通过 徐翔 3,358,560,657 83,797,780 通过 张晓苗 3,359,809,257 85,046,380 通过 说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的独立董事总表决权份数为 3,360,498,252 份,当选独立董事所需要的最低表决权份数为 1,680,249,126 份。 3、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候选人 获得的表决权份数 获得持股数低于 5%的股东的表决权份数 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吴时炎 3,359,135,311 84,372,434 通过 沈坚强 3,354,993,170 80,230,293 通过 说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的非职工代表监事总表决权份 数为 3,360,498,252 份,当选非职工代表监事所需要的最低表决权份数为 1,680,249,126 份。 4、《关于确定公司董事报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59,925,7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30%;反对 57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5,162,8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2%;反对 572,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关于确定公司监事报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59,925,7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30%;反对 57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5,162,8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2%;反对 572,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二○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彭 磊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超 方 伟 2021 年 8 月 20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