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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茂集团: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修订)(202210)2022-10-29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修订)
        (经2022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

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的公平性,防止信息泄漏及内幕

交易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

正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的其他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及相关事项

公告前,除非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径(包括

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
或特定人员泄露有关内容。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

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在报送之前应

将报送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

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

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

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

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

员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 《保密提示函》(附件2),书面提醒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在相关信息报送至外部单位后,公司具体经办人员需

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应将报送

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对外信息使用人保密义

务书面提醒、登记备案情况等报告公司董秘处,由董事会办公室汇总

后向湖北证监局报备。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

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

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

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

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

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

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

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

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之修订权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

亦同。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一: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及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 2:


                          保 密 提 示 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将天茂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届定为内幕信息,公司应对
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
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收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
密义务;在相 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
   3、贵单位获得公司信息的人员,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在相关文件中
   不得使用公司 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4、贵单位获得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
   应立即通知 公司。
   5、公司会将贵单位获得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
   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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