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钒钛: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1-13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就以下关联交易事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审议予以事前认可。
一、对公司关于调增 2018 年度钒产品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
事前认可意见
因目前钒产品市场价格同比大幅上涨,高于原预计水平,结
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需调增与控股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攀钢集团”)2018 年度钒产品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
限。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与攀钢集团之间的钒产品关联交易
金额上限,是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于正常和必要的商业交
易行为,上述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的市场化原则,所预计的情况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有积极影响。
鉴于此,我们同意将此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对公司拟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
(2019-2021 年度)》和《销售框架协议(2019-2021 年度)》的事
前认可意见
鉴于目前钒产品市场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远高于原预计水平,
结合市场环境和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为规范公司与攀钢集团
之间日常经营中涉及的日常关联交易,拟再次调整与攀钢集团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同时与 攀钢集团协商约定
2020-2021 年度关联交易上限,并与攀钢集团签订《采购框架协
议(2019-2021 年度)》和《销售框架协议(2019-2021 年度)》。
我们认为:公司与攀钢集团签订《采购框架协议(2019-2021
年度)》和《销售框架协议(2019-2021 年度)》,是公司正常经营
业务所需,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协议条款遵循了主体双方的平等、
自愿和有偿原则,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生产经
营的稳定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鉴于此,我们同意将此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三、对公司拟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
协议(2019-2021 年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财
务公司”)《金融服务协议(2017-2018 年度)》即将到期,为进一
步规范公司在鞍钢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相关业务,公司拟与鞍
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 年度)》。
我们认为:
1.鞍钢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为企业集团提
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提供
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 年度)》遵循平等、
自愿、公正、公允的原则,有利于降低公司资金成本,提高资金
运营效率,是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鉴于此,我们同意将公司在鞍钢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
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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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强 吉 利 严 洪
2018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