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攀钢钒钛: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5  

						                                                                      法律意见书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0】第 0147 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钒钛”)的委托,指派周健律师、叶立森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见证了攀钢钒钛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攀钢钒钛董事会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1
                                                                     法律意见书



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
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11 项,分别为:

     议案一:《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二:《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三:《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四:《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议案五:《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六:《2019 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议案七:《2020 年度投资方案(草案)》;

     议案八:《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子议案 1.选举谢俊勇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子议案 2.选举申长纯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议案已经攀钢钒钛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或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同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4:20 在四川省攀枝花市南山
宾馆会议中心多功能厅召开。公司董事长段向东先生因参加其他重要公务活动不能出
席并主持会议。经全体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杨秀亮先生主持会议。



                                      2
                                                                        法律意见书



    同时,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4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4 日 9:15 至 5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审议事项等与《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完全一致。攀钢钒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攀钢钒钛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共计 78 人,代表股份 4,120,317,754 股,占攀钢钒钛总股份的 47.9679%,包
括中小股东 75 人,代表股份 8,356,748 股,占总股份的 0.097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51 名,代表股份 984,677,994 股,占总股份的 11.4634%,包括中小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55,731,853 股,占总股份的 0.6488%。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合计 129 名,代表攀钢钒钛的股份 5,104,995,748 股,占总股份的 59.4313%,包括中
小股东 125 人,代表攀钢钒钛的股份 64,088,6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461%。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0 年 5 月 7 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攀钢
钒钛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攀钢钒钛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代行总经理职责的
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攀钢钒钛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
决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其中议案十一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对子议案逐项表决,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全部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所有议案均已
经获得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

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攀钢钒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4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本页及以下无正文。)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江   华                     经办律师:叶立森




                                                  周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