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钒钛: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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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1】第 0444 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钒钛”)的委托,指派周健律师、叶立森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见证了攀钢钒钛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攀
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攀钢钒钛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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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列
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共 2 项,分别为:
议案一:《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攀钢钒钛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9 日下午 14:50 在四川省攀枝花市南
山宾馆会议中心多功能厅召开。公司董事长谢俊勇先生因参加其他重要公务活动
不能出席并主持会议。经全体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杜斯宏先生主
持会议。
同时,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21 年 7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审议事项等与《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完全一致。攀钢钒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攀钢钒钛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共计 137 人,代表股份 4,120,809,780 股,占攀钢钒钛总股份的
47.9736%,包括中小股东 133 人,代表股份 8,848,774 股,占总股份的 0.103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334 名,代表股份 1,020,230,026 股,占总股份的 11.8773%,包
括中小股东 333 人,代表股份 91,283,885 股,占总股份的 1.0627%。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合计 471 名,代表攀钢钒钛的股份 5,141,039,806 股,占总股份的 59.8509 %,
包括中小股东 466 人,代表攀钢钒钛的股份 100,132,65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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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 1.1657%。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7 月 2 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
拥有攀钢钒钛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
效授权。
攀钢钒钛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攀钢钒钛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其中:议案二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鞍山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攀钢集团成
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回避表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监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全部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所有议案
均已经获得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情况予以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攀钢钒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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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本页及以下无正文。)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江 华 经办律师:叶立森
周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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