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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发恒业:经理层问责制度(2009年8月)2009-08-11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经理层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界定职责、规范行为,对公司高管人员在重大项目投资决

    策、大额度资金运作管理、用人决策等方面,把问责与效能监察、审计监督结合

    起来,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实行程序化管理,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企业和

    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问责制度。

    本制度是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出现本制度

    第三条所规定之情形,依照本制度予以问责的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原则: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

    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策等重要工作部署不力,造成严重后

    果的;

    2、在思想意识和对外宣传工作方面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事故的;

    4、发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

    5、所管辖的部门或者下属出现违法、违反《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造成严

    重后果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6、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违反决策程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

    7、在资金使用上,不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在资金预算编制、使用控制过程

    中弄虚作假,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8、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9、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司将作出以下处罚:

    1、对出现第二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酌情给

    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处罚措施。

    2、对出现第二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由董事会2

    决定对该责任人的任免。

    3、本制度与绩效考核挂钩,应承担的责任经评估后由董事会认定。

    第五条 被问责者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述书,

    董事会以书面意见回复。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二 00 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