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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发恒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3月)2010-03-19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做好对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工作,遵循信息披露

    公平原则,维护广大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公

    平信息披露制度》以及《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内部信息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或重大收购的决定;

    (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四)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的

    订立;

    (五)获得政府大额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2

    (六)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发行新股等融资方案;

    (十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等财务报告信息;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对外担保、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十八)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对公司股票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重要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未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和公司以外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因在公司任职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通过所任职务能够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因参与公司重

    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3

    视为公司内幕知情人。

    (五)为公司重大事件或交易提供咨询服务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财经公司等;

    (六)上述内幕知情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五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

    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

    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对外报送的,公司

    应当视同外部信息使用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

    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

    送吉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定期核实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交易的交4

    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中知悉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当遵守

    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在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

    及重大事项筹划期间及未公开披露前,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报送涉及公司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进行对外公告

    时,必须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及相关知情人不得将公司季

    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和传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

    得在公司网站或其它媒体以任何形式进行披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不得滥用职权,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提供未公开信息的,需

    经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十七条 内幕知情人因保密不当致使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

    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5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信息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证券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