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恒业: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2010-03-19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2009 年度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
润分配预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09 年度公司母公司
实现净利润为229,157,349.14 元,加上年未分配利润期初金额
-557,596,866.90 元,本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328,439,517.76 元。
鉴于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考虑到公司当前实际
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将2009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用于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利润分
配预案。
我们认为:北京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会计报
表的审计结果,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
董事会拟定的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
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
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
陶久华、张生久、杨贵鹏
2010 年3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