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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发恒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10年3月)2010-03-19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

    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

    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

    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

    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

    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

    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业务资格、以及

    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

    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2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

    部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