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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发恒业:公司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2012年3月)2012-03-25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此制度已经 2012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下称“公司”)与万向财务有限
公司(下称“万向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证公司在万向财务公司存款的
安全性、流动性,结合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万向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各项要求,签订相关关
联交易协议时,公司应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与万向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委托贷
款、委托理财、财务顾问等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
性。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万向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单位(不包括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

                              第二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 公司在与万向财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之前,应认真查阅万向财务公
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照,如无相关证照
或相关证照已过期,公司不得与其开展各项业务。
       第六条 在公司将存款存放在万向财务公司之前,公司应取得并审阅万向财
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
报告,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年度报告等资料进行认真评估,在确认风险可控的情况
下方可与万向财务公司开展业务。
       第七条 在公司存款存放在万向财务公司期间,公司应定期了解万向财务公
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关注万向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颁布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如发现万向财务公司的
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公司不得将存
款存放在万向财务公司。
    第八条   公司应定期取得并审阅万向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由公司财务部门
对存放于万向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在评估后形成评估报告,并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对评估报告的内容进
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可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公司在万向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测
试和确保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三章 风险处置预案

    第十条 公司需建立针对在万向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在发生以下
情况时,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公司领导督促公司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调出
在万向财务公司存款、暂停向万向财务公司存款、要求万向财务公司限期整改等
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证公司在万向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 当万向财务公司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一)万向财务公司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
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万向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三)万向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
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
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万向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
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万向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万向财务公司注册资本
金 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
    (六)本公司在万向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万向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
的比例超过 30%;
    (七)万向财务公司的股东对万向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八)万向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万向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
注册资本金的 10%;
    (十)万向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
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万向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公司如因发生发行证券等行为处于持续督导期间时,公司应请保
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与万向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协议的完备性和协议的具体
执行情况,以及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的披露情况进行核
查并出具意见。不在持续督导期间时,由审计机构在为公司进行年度报告审计期
间,对公司与万向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按照法
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