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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发恒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2年8月)2012-08-15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已经 2012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树立诚信意识,实现公司整体利润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以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前提下,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一
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不得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应客观、真实和准确的与投资者沟通,不得过度宣
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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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互动沟通原则。沟通中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7、保密原则。公司相关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
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公司总经理负责
统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的实施;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
人;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
开展有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公司董事会明
确授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日常事
务,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
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并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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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细则,并负责具体的落实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
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
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
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条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事务部应及
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
    1、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
    2、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
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3、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
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
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
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网络、证券等方面的业务
知识;
    3、熟悉证券市场及资本运营,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营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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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能规范撰写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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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
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1、对外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包括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3、通过网站进行信息披露与交流;
    4、召开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5、进行一对一沟通或定期交流会;
    6、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交易所互动平台沟通交流;
    7、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方式;
    8、通过媒体采访和报道;
    9、组织现场参观、调研;
    10、进行路演活动。
    公司将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
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五条 公司对于前来调研的机构投资者应要求其签署承诺书。公司对投
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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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2、活动的详细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4、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投资者关系活动过程中的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
(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确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
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
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
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公开电子信箱,并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投资者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及时沟通,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投资者互动平台向公司提出
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将通过信箱和投资者互动平台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
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
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
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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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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