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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发恒业:接待与推广制度(2012年8月)2012-08-15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接待与推广制度
       (已经 2012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行为,加
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
一沟通、电话、电子邮件、网站沟通专栏、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
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市场研究人员和媒体之
间的沟通与交流,说明和宣传公司发展情况,增强公司透明度与公平性,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
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
本。
       第三条 接待分现场接待和非现场接待,后者是指接受电话咨询、互联网调
研等;推广形式有媒体宣传、投资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网上路演等。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
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大小股东一视同仁,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
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
息。
    (四)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以主动披露投
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五)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
    (六)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
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七)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计划与组织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督导接待与推广工作计划的实施,并根据需要参与
重大工作事项。
      公司总经理负责统筹接待与推广工作计划的实施,并根据需要参与重大
工作事项。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组织日常接待与推广活动,在深入了解公司运
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领导证券事务部,协调公司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接待与推广的各项事宜;并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就接待与推广工作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进行接待与推广活动前,
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与特定对
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
公平披露意识;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
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六条 公司制订年度接待与推广工作计划,包括年度日常工作计划与专题
工作计划。专题工作计划是公司根据年度重要工作配套开展的接待与推广工作计
划,如再融资项目的接待与推广计划。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于年度末编制下一年度公司接待与推广工作计划,计划
应包含接待与推广活动的目的、活动开展的形式、活动内容、活动开展的时间安
排、拟参加人员、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配套工作、活动预算等。董事会秘书对
计划进行初审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审定年度接待与推广工作计划,其中专题计划报公司董
事长审定。根据需要,由董事长提议将专题计划报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接待与推广工作计划的逐项落实,并及时归集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
极配合,并在人员接待、工程进展说明、有关资料文件准备等方面应精心准备、
认真安排。
       第十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配合证券事务部进行接待与推广工作。对投资
者、市场人士、新闻媒体到子公司进行调研、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子公司应
有专人或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应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进行接待,并与董事会
秘书保持密切联系,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 责任与要求
       第十一条 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网络、证券等方面的
业务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及资本运营,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营机
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写作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应保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的电话、传真、网络畅通,
保持公司网站的稳定,确保与投资者沟通不受影响;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
日内以及业绩预告发布前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对投资者、市场人士、新闻媒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公司网站
提出的咨询问题,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应认真倾听或阅读,耐心回答,回答
用词应准确、得体。
       第十四条 对投资者、市场人士、新闻媒体通过电话提出的涉及公司重大事
项的问题,公司接听人员应对所提问题及交流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投资者、市场人士、新闻媒体到公司调研、查阅资料时,由董事
会秘书统一安排接待。根据需要,报请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决定接待方式。一般
情况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公司至少有 2 人参加,并作好接待记录。
    第十六条 投资者、市场人士、新闻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
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及沟通内容,避免透露公司未公开信息。公司应
尽量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
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项目开发与进展、募集资金使用;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
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以其他形式再融资的,可以在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后择时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
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
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
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附件一),并应确定特定对象
提问可回答的范围,若提问的问题超出范围以外,公司可以不予回答,但应予以
解释说明。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范围: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
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
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
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五条 接待与推广活动完成后,公司应在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
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
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在交易所互
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
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
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
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
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
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
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将接待和推广活动过程中的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
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取得董事会秘书同意,并提交书
面的采访或调研提纲,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
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采访和调演结束后,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
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亦同。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8月14日
附件一

                             承    诺      书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
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
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
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
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活动,时间为:    年     月   日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
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投资者关系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
  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
 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