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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发恒业: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11-21  

						    证券代码:000631          证券简称:顺发恒业        公告编号:2012-28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2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三),上午 9:30 分
    2.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 737 号五一风尚酒店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管大源先生授权副董事长沈志军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4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827,777,197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79.17%。
     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沈志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公司没有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仅一项,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
对会议提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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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827,777,1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已由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霖、阮立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2012 年度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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