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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发恒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4年3月)2014-03-26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制度内容已经2014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负责
人,董事会及董事长应当保证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真实、准确和完整。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相关人员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监事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机构,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
缺陷,应及时向董事会反馈并督促董事会改正。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
体披露,或者尚未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揭露,或
者尚未被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和理解。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1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臵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虽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其某一行为可能
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筹划分红、增资等事项,事项的进展程度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
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
   (二十一)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重要信息
或事项。
   前款第(二十二)项所称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是指通常情况下,有
关信息一旦公开,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
发生显著偏离,或者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波动。显著偏离、显著波动,可以结
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社会团体等。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服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
   (七)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重大事项交易对手方、参与方及其工作人
员;
   (八)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3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包括编制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两项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集本制度第九条第(一)至(三)项界定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基本信息,并编制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前款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单位的,其档案至少应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证号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号码)、住所、证券账户等信
息;前款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为自然人的,其档案至少应包括自身及其近亲属(父
母、配偶、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护照号码)、住址、证券账户、工作
单位、职务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在编制完毕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后,应当及时报所在地
证监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九条第(一)至(三)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
化的,公司应及时更新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应在变动发生后 2 个工作
日内向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尚未依法披露之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
息。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在登记表上签章
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所
在地证监局备案。
   第十五条 当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
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筹划决策方式等。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督促重
大事项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在备忘录上签章确认。
   公司应当在前款所列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所在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要求披
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相关内容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4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自行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
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自行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发起方,应当自行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填写。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前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法律或政策依据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时,应当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表上盖章,
并要求具体接收人签字;确有困难的,可由董事会秘书直接登记,但应说明未取
得签章的原因,并应将登记情况告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具体接收人。
   第十八条 公司编制的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至少应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5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事先经公司证券
事务部登记备案并取得董事会秘书同意,且应确认其确已签订保密协议或禁止内
幕交易告知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致
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
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所在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
再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证券服务机
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对本制度第九条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且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所在地证监局。
   1、本制度第九条第(一)至(四)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
定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责任人为
单位的,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责任人为自然人的,
公司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其批评、警告、降职减薪、解除劳
动合同等处分。
   2、本制度第九条第(五)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责任人为单位的,
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责任人为自然人的,公司应


                                   6
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其所在单位。
   3、本制度第九条第(六)、(七)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可视情节
轻重解除证券服务合同或终止重大事项进程,并及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
门处臵。
   4、本制度第九条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且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应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责任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
除影响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重大错误、不正当报备等瑕疵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罚的,应当及时查找被处罚
原因并据此确定责任人。
   1、处罚原因可归咎于董事会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对包括董事长在内的董
事会成员给予批评、警告、减少或取消董事津贴、解除聘任合同等处分。
   2、处罚原因可归咎于公司证券事务部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对包括董事会
秘书在内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警告、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3、处罚原因可归咎于监事会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对包括监事会主席在内
的监事会成员给予批评、警告、减少或取消监事津贴、解除聘任合同等处分。
   上述三款所述处分方式可单独使用,亦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第九条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且被有权机构或部门查实的,公司应当
根据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发生本条前款规定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相关文件
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重大
错误、不正当报备等瑕疵的,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责任
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7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3 月 24 日




                              8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自然人)(注1)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本人保证所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人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号       情人姓名        护照号码     (注 3) 及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注 7)
                                                                                                    (注 4)   (注 5)   (注 6)
1
2
3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报送日期:
     注:1.本表由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自然人填写。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具体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
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登记表应分别记录。
           3.住址应当填写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填写经常居住地。
           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6.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如为本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本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9
        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然人名义) (注 1)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本人保证所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
       重大事项(注 2):
          重大事项所处   发生时间   参与人员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    职务或   筹划决策方   参与人员签   登记
序号                                                           住址                                                               登记人
          阶段(注 3)   (注 4)     姓名       护照号码                     及部门      岗位   式(注 5)   名(注 6)   时间
1
2
3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报送时间:

       注:1.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当且仅当参与人为自然人且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
应填写本备忘录。
           2.重大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仅涉及一个重大事项,不同重大事项应分别记录。
           3.填报重大事项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4.填报发生时间,应填写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
           5.填报筹划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策、董事会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总经理决策、中介协调会决策等。
           6.参与人员应当亲自在备忘录上签名,确有困难的,可由董事会秘书代签,但应记载代签原因。




                                                                      10
    附件 3:

                                       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然人)(注 1)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本人保证所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
                        与内幕信息
                                      公民身份号               工作单位及                        证券账户
  序号        姓名      知情人的关                住址(注 4)                     职务/岗位                    其他   登记日期
                                      码/护照号码                  部门                          (注 5)
                        系(注 3)
1(注 2)
   2
   3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名: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报送日期:

    注: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指引》第九条第(一)至(三)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自然人应当填写本档案。
         2.本行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指引》第九条第(一)至(三)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基本信息。
         3.“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关系”一栏可填写本人、夫、妻、父、母、子、女等。
         4.住址应当填写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填写经常居住地。
         5.同时拥有沪深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的,应当分别填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XXXXXX,深圳证券交易所: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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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4: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系因工作、职务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在甲方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该等信息的单位或个人,为规范甲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加强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信
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甲方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甲方自治
规范的有关规定,现甲、乙双方就内幕信息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系下列可能在甲方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该等信息
的单位或个人之一:
    (一)甲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甲方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甲方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甲方职务可以获取甲方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及其他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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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服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
    (七)甲方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
等重大事项交易对手方、参与方及其工作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或甲方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人员。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甲方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甲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一)甲方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甲方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臵财产的决定;
    (三)甲方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甲方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甲方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甲方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甲方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甲方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甲方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持有甲方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甲方股份或者控制甲方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甲方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甲方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甲方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虽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其某一行为可能
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甲方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甲方筹划分红、增资等事项,事项的进展程度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
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甲方股份;任一股东所持甲方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十五)甲方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营业用主要

                                  13
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甲方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甲方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甲方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甲方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甲方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甲方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或甲方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重要信息
或事项。
       第三条 乙方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甲方股票及
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甲方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单位
/人或其他单位/他人谋利。
       第四条 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甲方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
播。
       第五条 根据证券监管法规或甲方的要求,乙方应配合做好相关期间交易甲
方股票及衍生品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甲方保密制度及本协议的相
关规定,严守甲方的内幕信息及其他甲方机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甲
方保密制度、本协议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
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维护其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虽属于他
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的保密性。
       第七条 乙方如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甲方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及本
协议的相关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甲方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
对乙方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移送行政、司法机关

                                     14
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自治规范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九条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
商不成的,可诉诸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15
(本页无正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签章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16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本公司自治规范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
密和管理工作,以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鉴于贵方系因
工作、职务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在本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该等信
息的单位或个人,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一、贵方对知晓的本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
单位/人或其他单位/他人谋利。
    二、贵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不得在本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
播。
    三、根据证券监管法规或本公司制度要求,贵方应配合做好相关期间交易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并对上报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贵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保密制度和本告知
书的相关规定,严守本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他机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本公司保密制度和本告知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贵方亦应本着谨
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维护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
本公司或虽属于他方但本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的保密性。
    五、贵方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保密制度、本告知
书的相关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
度,对贵方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移送行政、司法
机关追究贵方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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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告知书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本公司自治规范的有关规定执
行。
       特此告知。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年   月    日




                                     18
(本页无正文,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签章页)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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