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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发恒业: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陶久华)2014-03-26  

						             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规定,恪尽职守、严谨认真、诚信勤勉
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3年度本人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及其他会议前,
均仔细审阅会议及相关材料。在召开董事会会议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审慎
行使表决权,对各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诚信、勤勉地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维护了公司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13 年度本人充分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赋予的职责,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13 年 3 月 24 日,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本人对 2012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事项、2013 年度公司为子
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额度事项、关于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
架性协议》事项、《万向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以及对公司 201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并针对公
司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性协议》事项给予了事前认可,并
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3 年 3 月 24 日,本人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3、2013 年 8 月 14 日,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本人对《万向
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
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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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13 年 8 月 14 日,本人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三、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 2013 年
度主要履职情况如下:
    (一)在提名委员会工作情况:
    2013 年度,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变动,提名委员会未开
展相应提名和推荐工作。
    (二)在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三次,对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
及摘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2年度工作报告》、《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关于万
向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报告》、《2013年半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
议案》以及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进行了审议。
    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为做好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本人认真
学习中国证监会 [2012]42号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认真履行审计委员职责,与负责公司2013
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提前开展审计沟通,就本年度审计重点内容及实施程序
交换了意见。并在审计过程中,积极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及时了解审计工作进
展情况,不断跟踪相关工作,审阅了会计报表,提出了审阅意见。

    四、进行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现场会议期间,考察了公司开发的项目,对公司
经营情况进行了详细询问,并听取了管理层对公司经营情况、治理情况以及发
展规划方面的汇报,了解了公司经营发展状况。本人着重从所熟悉的法律专业
角度,对公司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提出了建议,为公司规范
运作、规避潜在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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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电话、邮件等方式,积极与公司其他董事、
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着密切联系,持续关注公司重要事项的进展情况;对
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和日常关联交易的实施等事项进行了监督和核查;同时,
本人还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给予了重点关注,尤其是媒体和网络上的相关报
道,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相
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
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2、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培训,坚持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
学习,通过熟悉和加深对相关知识的理解,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为公司
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控提供了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六、其他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也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的情况。




                                               报告人:陶久华


                                                201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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