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 关规定,本人作为顺发恒业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议案进行了事前核 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通过事前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认为公司与万向美国房地产集团 公司共同投资 150 北河畔公司,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扩大经营规模。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需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陶久华、张生久、杨贵鹏 20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