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恒业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 关规定,本人作为顺发恒业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议案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0 北河畔公司,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海外拓展,增 强公司市场规模,有利于推动公司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的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在 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对相关的关联交易议案实施回避表决,上述 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关联交 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陶久华、张生久、杨贵鹏 20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