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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发恒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5年1月)2015-01-14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
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

业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

会获得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

门负责人以及各子公司总经理、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二章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标准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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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

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六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

金流量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

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

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

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

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

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

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

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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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规定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

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

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

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

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九条 在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

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

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

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

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上述相关公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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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

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

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

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

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

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

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

表(若有)。

    第十三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

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

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

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

有关企业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因公司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

披露表格体系》,公司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

                                  4
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路径。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 日,通过交易商

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直接责任;

    (四)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

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进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

程序,具体参照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审核后的定期报告,公司证券

事务部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时间要求,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开披露。

经审核后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公司证券部应当及时将披露文件在交易商协会认

可的网站公开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 以上的子公司,其法定代

表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子公司应设定专人为指定联络人,负

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

件,各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真实、

准确、完整。具体参照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规范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和媒体的沟通活动,确保所有

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具体参照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的原

件、复印件、传真件、电子文件和报纸原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

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记

录于相关年度工作报告中,并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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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
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
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
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公司已
制定的财务相关制度执行,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的审计稽核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交易商协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

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及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批评、警告等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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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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