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恒业: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1-31
证券代码:000631 证券简称:顺发恒业 公告编号:2015-08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 年 1 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 年 1
月 30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 月 29 日 15:00 至 2015 年 1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召开地点: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 1 号盛世国际写字间 3026 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顺发恒业股份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管大源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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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数为 767,970,6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54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67,054,25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665%;
2)参加网络投票股东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16,44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发行不超过 12 亿元中期票据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767,970,6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47,974,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俞晓瑜、杜闻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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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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