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监事对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规定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提高了公司法人治理水平。公司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公司的法人治理、运营管理、财务 管理、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活 动各个环节均得到了合理控制,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有序有效开展,对公司经营 管理起到了良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监事签字: 鲁永明 刘晓宇 钱嘉清 20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