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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发恒业: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暂行办法(2015年3月)2015-03-26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暂行办法
  (本办法已经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中小投资者在公司重大
事项决策中的意愿和诉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一)单独或者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含本数)以上股份的股
东;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单独计票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本办法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下列事项(以
下简称“单独计票事项”):
       (一)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二)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条款;
       (三)发行证券;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九)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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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一)其它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计票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中小投资者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对股东大会审议
事项进行投票。同一股东账户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
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应将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单列宣布。
    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中
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应推举一名中小投资者代表与律师、监事代
表和推举的另一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采用网络投票的股东,可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公司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时,除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表决结果
外,应另行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第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时,应将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
事项的投票情况予以特别提示。
    第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中均应说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有无影响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有,则应单独载明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
对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应对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
项投反对票的原因予以记录(如有)。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在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并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作出明确说明。
    第九条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还应列明: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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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出
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包括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的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包括表决的方式,对相关
议案的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其中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应包含见证律师对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
情况报送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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