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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发恒业:关于变更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公告2015-04-03  

						    证券代码:000631           证券简称:顺发恒业         公告编号:2015-25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关于
         变更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变更部分议案的情况
     2015 年 3 月 24 日,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其中审
议了徐伟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
了《独立董事履历表》、《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等相关
文件。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
徐伟民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异议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徐伟民先生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性和任职资格有异议,徐伟民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
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本公司不再将徐伟民先生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将取消
审议《选举徐伟民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5年4月1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万向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资源)
提交的《关于推荐顺发恒业股份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万
向资源向公司董事会推荐唐国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唐国
华简历附后)。公司董事会同意2014年度股东大会新增审议《选举唐国华先生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董事会关于变更部分议案的意见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取消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选举徐
伟民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
案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万向资源
持有公司股份 719,996,0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87%,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在充分了解了独立董事候选人唐国华先生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
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后,认为:唐国华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质和能力;
未发现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及《公
司章程》中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后,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

    四、除本次变更的议案外,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15-14)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公司同时披露的《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独立
董事提名人声明及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内
容,请详见公司于同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登的公告。

    特此公告。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4 月 3 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唐国华,男,1963 年 12 月生,本科,法学学士,律师。历任杭州大学法律
系(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法律系所属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第一所副主
任,杭州大学所属浙江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主
任、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主任、第十届浙江省政协委员,现为上海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唐国华先生目前兼任九洲药业(603456)独立董事。
    唐国华先生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任职,与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