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 关规定,本人作为顺发恒业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议案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合资公司,有利于公司海外业务拓展,能够增强公 司市场规模,有利于推动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在审议上述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实施了回避表决,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陈 劲 周亚力 唐国华 201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