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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发恒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6-08-17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
有关规定》(证监发[2005]120 号) 以及《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7 号—涉及财务公
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在关联方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以及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认真阅读了公司《2016 年半年
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现就有关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
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的担保均属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
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
    3、公司出具的《关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万向财务
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万向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以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
格监管,该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4、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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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顺发恒业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劲              周亚力              唐国华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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