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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发恒业: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03-28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
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的要
求,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现阶段经营和未来可持续发展, 综合
分析并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性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
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17—2019 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盈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
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情况下,若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计划等事项发生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十。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土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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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
股东配售股份;
    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处于发展成长阶段、
净资产水平较高以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将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
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对股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 2017-2019 年每年度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将由公司董事会结合
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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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因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
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更正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六、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修订时亦同。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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