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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ST兰宝2007年半年度报告2007-10-30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
    
    重 要 提 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独立董事刘霞女士及雷秀娟女士已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辞呈未参加本次董事会;公司董事朱
家楣、赵炜邑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
    公司董事长刘铁杲、财务负责人黄子淇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公司2007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目 录
    一、公司基本情况? ? ? ? ? ? ? ? ? ? ? ? ? ? ?4
    二、股东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 ? ? ? ? ? ? ?6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7
    四、董事会报告? ? ? ? ? ? ? ? ? ? ? ? ? ? 8
    五、重要事项? ? ? ? ? ? ? ? ? ? ? ? ? ? ? ? ? ?10
    六、财务报告( 未经审计) ? ? ? ? ? ? ? ? ? ? ? ?16
    七、备查文件? ? ? ? ? ? ? ? ? ? ? ? ? ? ? ? ? ?16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1、公司中文名称(中文简称):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兰宝信息)
    公司英文名称(英文缩写):LAN BAO TECHNOLOGY INFORMATION CO., LTD(LBTI)
    2、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铁杲
    3、公司董事会秘书:曹志伟
    联系地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蔚山路4370号
    联系电话: (0431)85528289
    联系传真: (0431)85528289
    电子邮箱:caozw000631@126.com
    4、公司注册地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蔚山路4370号
    邮 政 编 码:130012
    公司办公地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蔚山路4370号
    邮 政 编 码:130012
    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http://www.lanbaoinfo.com
    电子信箱:lanbao@lanbaoinfo.com
    5、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时报》
    中国证监会指定国际互联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6、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S*ST兰宝
    股 票 代 码 :000631
    7、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首次注册登记日期、地点:
    1993年5月26日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201011101426
    税务登记号码:
    国税:220104243843889
    地税:220107243843889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项 目 本报告期末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总资产 212,257,094.35 865,623,844.56 517,189,747.44 -75.48% -58.96%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950,946,086.24 -636,286,388.15 -625,106,731.33 -
49.45% -52.13%
    每股净资产 -3.96 -2.65 -2.60 -49.45% -52.13%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项 目 报告期(1-6 月)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营业利润 -325,554,401.58 -132,868,398.44 -117,024,621.26 -145.02% -178.19%
    利润总额 -325,839,354.91 -136,823,995.97 -117,024,621.26 -138.14% -178.44%
    净利润 -325,839,354.91 -117,024,621.26 -117,024,621.26 -178.44% -178.4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25,554,401.58 -116,792,854.36 -117,024,621.26 -
178.75% -178.19%
    基本每股收益 -1.36 -0.49 -0.49 -178.44% -178.44%
    稀释每股收益 -1.36 -0.49 -0.49 -178.44% -178.44%
    净资产收益率 34.26% 18.39% 18.72% 15.87% 15.5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0,009,157.68 -40,284.12 -99217.44%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17 -0.0002 -99217.44%
    注:非经常损益项目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2007年1月--6月
    营业外支出 -284,953.33
    合 计 -284,953.33
    (三)、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收益
    全面摊薄 加权平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报告期利润 股收益
    本期数 上年同期 本期数 上年同期 本期数 上年同期 本期数 上年同期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 34.26 15.23 41.35 16.49 -1.36 -0.49 -1.36 -0.4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34.23 15.23 41.31 16.49 -1.35 -0.49 -1.35 -0.49
    6
    二、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一)报告期内公司股份总数及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股东总数 24,402户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持股总数
    持有非流通股
    数 量
    质押或冻
    结的股份
    数量
    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 36.92% 88,749,558 88,749,558 88,749,558
    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13.98% 33,600,000 33,600,000 -
    中轻贸易中心 境内非国有法人1.40% 3,360,000 3,360,000 -
    王思言 国有法人 0.59% 1,412,000 - -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境内自然人 0.53% 1,268,900 - 1,268,900
    黄振强 境内自然人 0.47% 1,129,960 - -
    周国华 境内自然人 0.44% 1,056,278 - -
    刘立言 境内自然人 0.38% 919,200 - -
    周国玖 境内自然人 0.34% 815,611 - -
    钱立华 境内自然人 0.33% 805,000 - -
    前10名流通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流通股数量 股份种类
    王思言 1,412,000 人民币普通股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1,268,900 人民币普通股
    黄振强 1,129,960 人民币普通股
    周国华 1,056,278 人民币普通股
    刘立言 919,200 人民币普通股
    周国玖 815,611 人民币普通股
    钱立华 805,000 人民币普通股
    杨箭飞 8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潘淑萍 6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沈琦 525,000 人民币普通股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
    行动的说明
    前十名股东中,法人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
    于《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
    人;流通股股东之间公司未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未知是否属
    于《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
    人。
    7
    注:1、公司第一大股东——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君子兰集团)
    于2004年10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
    记,将其持有的本公司44,374,779股国有法人股股权继续质押给辽宁合利实业有
    限公司,质押期限为:自2004年10月22日起至质权人提出申请为止。
    2、公司第一大股东---君子兰集团因经济纠纷,其持有的88,749,558股国有
    法人股股权被司法冻结。具体情况为:
    ①2005年4月28日,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5,564,779股,期限至
    2007年10月27日;②2005年4月28日,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24,000,000
    股,期限至2007年10月27日;③2005年4月28日,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
    结5,000,000股,期限至2007年10月27日;④2005年4月28日,被吉林省高级人民
    法院司法冻结2,610,000股,期限至2007年10月27日;⑤2006年6月5日,被长春市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2,200,000股,期限至2007年12月3日。⑥2006年12月8日,
    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5,000,000股,期限至2007年12月3日;⑦2006
    年2月24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再冻结44,374,779股,期限至2007年8
    月22日。
    (三)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仍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未发生变动。
    (二)报告期内,公司无新聘或解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8
    四、董事会报告
    (一)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分析
    1、经营成果分析
    金 额(元)
    财 务 指 标
    2007 年1-6 月 2006 年1-6 月
    增减变化
    (%)
    管理费用 12,742,744.79 1,770,071.31 619.90%
    财务费用 9,286,660.37 2,263,076.41 310.36%
    资产减值损失 273,761,416.55 85,038,661.96 221.93%
    净利润 -325,839,354.91 -117,024,621.26 -178.44%
    说 明:
    1、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是由于:本期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支付破产
    费用增加所致。
    2、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是由于:本期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公司补提
    对各行贷款罚息所致。
    3、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是由于:本期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对应
    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所致。
    4、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是由于:本期公司营业总成本增加所致。
    2、财务状况分析
    金 额(元)
    财 务 指 标
    2007 年6 月30 日2006 年12 月31 日
    增减变化
    (%)
    货币资金 290,187.30 40,299,440.98 -99.28%
    其他应收账款 102,908,643.52 326,671,841.74 -68.50%
    应付利息 32,817,616.87 19,704,596.30 66.55%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45,000,000.00 30,000,000.00 50.00%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950,946,086.24 -625,106,731.33 -52.13%
    说 明:
    1、货币资金减少主要是由于:本期公司支付往来所致。
    2、其他应收帐款减少主要是由于:本期计提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3、应付利息增加主要是由于:本期确认的贷款罚息所致。
    9
    4、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增加是由于:本期长期借款到期,转入一年
    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增加。
    5、归属母公司的所有者权减少是由于:本期营业总成本增加所致。
    (二)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1、公司主营业务范围
    光电信息类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
    2、主营业务经营状况
    本报告期,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3、报告期内,公司利润构成发生重大变化原因:
    由于公司控股75%的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控股
    71.83%的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控股70%的子公司——深圳市京融
    科技有限公司自2005年起已停止生产经营,处于歇业状态,大部分资产已被查封
    冻结并已进入执行阶段,该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以及大部分员工已离职,公司对
    其实际已失去控制,因此本期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并且对其应收款项进行了全
    额计提坏账。
    4、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或其结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
    5、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活动。
    6、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的参股公司情况
    1)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8166 万元人民币,
    公司持有49%股权。该公司主营汽车塑料保险杠、汽车配套塑料件及民用塑料制
    品。现已通过ISO9002、德国TUV Rheinland 进行的VDA6.1 和QS9000 质量体系
    认证,具备年产15 万套轿车保险杠的生产能力,主要为一汽—大众公司生产的
    捷达A2、捷达王等轿车配套保险杠。2007 年1-6 月份,该公司实现净利润
    -3,357.20 万元。
    2)长春考泰斯兰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300 万德国马克,公司
    持有其45%的股权。该公司主营汽车塑料油箱及塑料制品,从一九九六年起就为
    一汽--大众公司的捷达轿车提供配备化油器和电喷发动机两种塑料油箱,除此之
    外,该公司还采用当代最先进的多层共挤技术为一汽--大众和一汽集团公司提供
    满足更高环保要求的多层塑料燃油箱,装备一汽—大众新型轿车宝来(Bora)A4
    10
    和一汽面包车CA6471。2007 年1-6 月份,该公司实现净利润271 万元,为公司
    贡献利润122 万元。
    7、经营中的问题与困难
    1)、债务负担沉重。由于公司近几年来一直没有收入来源,已无法偿还到期
    债务,2007 年6 月14 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目前,公司正积极与债权人协
    商,争取达成谅解和支持,妥善解决公司债务问题,避免公司破产。
    2)、生产状况不断恶化。由于公司主营的光电信息类业务一直没有效益,致
    使公司生产已全面停顿。为尽早摆脱目前所处窘境,公司正在长春市人民政府的
    大力协助下,积极开展重组工作,希望能够通过引入战略伙伴,早日改善公司经
    营状况,尽快恢复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投资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或以前期间募集资金使用延续到报告期的情况。
    2、重大非募集资金投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非募集资金投资情况。
    (四)2007 第三季度经营情况的预测
    鉴于当前公司经营现状,预计2007 年1-9 月公司业绩将仍会亏损,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重要事项
    (一)公司治理状况
    由于公司目前正处在特殊时期,根据最新的《公司法》、《证券法》、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将会尽快开展上市专项治理活动,认真进行
    自查整顿,作出自查专项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计划,并予以披露。
    (二)公司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1、公司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执行情况。
    经2007 年7 月4 日公司召开的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2006 年
    11
    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2、公司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2007 年中期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三)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载事项。
    详细内容请参见《会计报表附注》“注释十:或有事项第2项—预计负债,第3
    项—未决诉讼和注释十三:其他重要第2-36项”。
    (四)报告期内未发生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资产收购、
    出售及资产重组事项。
    (五)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报告期内,公司无购销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无资产收购、出售关联交易事项。
    3、报告期内,与关联方的关联债权、债务往来事项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上市公司向关联方
    提供资金
    关联方向上市公司
    关 联 方 提供资金
    发生额余额 发生额余额
    形成原因
    对上市公司
    影 响
    长春君子兰集团
    有限公司
    20.91 0 0 39.75
    本期公司向其偿付部
    分欠款。
    无
    合 计 20.91 0 0 39.75
    注: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20.91
    万元,余额0 万元。
    4、公司与关联方存在的担保事项
    本期公司没有新担保产生,与关联方存在的担保事项均为累积形成。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 保 人 被担保对象名称
    被担保对象与上
    市公司的关系
    担保金额
    (万元)
    目前是否仍存
    在担保责任
    担保方式
    12
    兰宝信息
    长春奥奇汽车工程
    塑料涂装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58,307.07 是 保证担保
    兰宝信息
    深圳市京融科技
    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1,000.00 是 保证担保
    兰宝信息
    长春力得汽车工程
    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联营企业 1,149.52 是 保证担保
    兰宝信息
    长春君子兰集团
    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18,685.68 是 保证担保
    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华禹网盘
    有限公司
    间接控股子公司1,580.00 是 保证担保
    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禹光谷电子
    销售有限公司
    间接控股子公司1,668.56 是 保证担保
    合 计 82,390.83
    (六)重大合同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托管、
    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的事项。
    2、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合同信息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
    发生日期
    (协议签署日)
    担保金额
    (万元)
    担保类型 担 保 期
    是否履
    行完毕
    是否为关联
    方担保
    (是或否)
    长春力得汽车工程
    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2004 年8 月11 日 1,000.00 保证担保 一年 否 是
    长春力得汽车工程
    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2004 年8 月10 日 149.52 保证担保 一年 否 是
    长春君子兰集团
    有限公司
    2004 年2 月20 日 18,083.20 保证担保 一年半 否 是
    长春君子兰集团
    有限公司
    2002 年9 月25 日 602.48 保证担保 一年 否 是
    杭州龙井野趣旅游
    开发有限公司
    2005 年6 月5 日 2,500.00 保证担保 一年 否 否
    上海西比西管业制
    造有限公司
    2003 年9 月17 日 2,000.00 保证担保 一年 否 否
    同人华塑有限公司
    (原四川天歌集团)
    2004 年4 月10 日 3,000.00 保证担保 一年 否 否
    13
    陕西东盛医药有限
    责任公司
    2005 年5 月20 日 5,000.00 保证担保 一年 否 否
    北京华禹邦甲
    有限公司
    2004 年2 月6 日 414.00 保证担保 一年 否 否
    报告期内担保发生额合计 0.00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A) 32,749.20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 0.00
    报告期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B) 62,555.63
    公司担保总额情况(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总额 (A+B) 95,304.83
    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100.22%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 (C) 18,685.68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
    务担保金额 (D) 0.00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部分的金额 (E) 76,619.15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C+D+E) 95,304.83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委托理财。
    (七)报告期内,公司或持有公司5%以上(含5%)的股东没有发生或以前期
    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承诺事项。
    (八)公司本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九)报告期内,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未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
    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没有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及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的情况。
    (十)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接待的是一般投资者对于公司经营状况的电话询问,
    主要是问询公司现状和探讨公司未来发展思路,接待人员没有向来访者提供任何
    14
    书面资料,也没有透露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1、2007年6月14日,公司收到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长民
    破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由于公司未能清偿债权人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
    司到期债务,该公司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经法院审
    查,认为公司符合破产条件,已立案受理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
    申请。
    上述事宜已刊登于2007 年6 月15 日《证券时报》C19 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2、2007 年7 月25 日,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召集下,召开了本
    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共有35 家债权人参加,并根据法定程序进行
    了以下议程:
    1)、宣布由兰宝公司破产清算组担任兰宝公司破产管理人。
    2)、通报债权申报情况:根据债权登记,36 家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总额为18.38
    亿元,其中:金融债权10.18 亿元,担保债权0.95 亿元,其他普通债权7.22 亿
    元,税款130.34 万元,职工债权140.16 万元。在本次会议上,长春市中级人民
    法院要求债权人在7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并视异议及诉讼情况
    另行确认债权结果。
    3)、指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4)、破产管理人向本次会议做了关于履行职责情况的报告
    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详细内容请详见:刊登于2007 年7 月28 日《证券时报》
    C31 版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情况公告”。
    3、2007年9月24日,本公司控股75%的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奇公司)、控股71.83%的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禹光谷)、间接控股54%的子公司——长春华禹镁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禹镁业)分别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07)长民破
    字第22-1号《民事裁定书》、第(2007)长民破字第23-1号《民事裁定书》、第
    (2007)长民破字第24-1号《民事裁定书》,法院同意受理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对
    15
    奥奇公司的破产申请、裁定奥奇公司破产清算组为奥奇公司破产管理人;同意受
    理高新发展总公司对华禹光谷的破产申请、裁定华禹光谷破产清算组为华禹光谷
    破产管理人;同意受理兰宝公司管理人对华禹镁业的破产申请、裁定华禹镁业破
    产清算组为华禹镁业破产管理人。
    上述破产事宜已刊登于2007年9月28日《证券时报》B8版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4、报告期内,公司尚未进入股改程序,公司股改事宜将与改制重组工作同
    步完成。
    (十二)信息披露索引目录
    披露日期 公 告 名 称 刊登报刊 版面
    2007-04-21 关于延期公布2006 年年度报告及2007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公告 证券时报 A10
    2007-04-26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时报 A3
    2007-04-26 关于召开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时报 A3
    2007-04-30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时报 C101
    2007-04-30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时报 C101
    2007-04-30 关于2006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证券时报 C101
    2007-04-30 公司2006 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 C101
    2007-04-30 公司2007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时报 C102
    2007-04-30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C101
    2007-04-30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亏公告(中期) 证券时报 C101
    2007-05-12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时报 C10
    2007-05-15 公司董事会关于递交恢复上市申请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C20
    2007-05-22 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的公告 证券时报 C10
    2007-06-14 关于召开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时报 C6
    2007-06-15 关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 证券时报 C19
    2007-07-05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时报 B9
    2007-07-28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情况公告 证券时报 C31
    2007-08-29 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7 年半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A16
    2007-09-28
    关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控股子公司、间
    接控股子公司破产申请的公告
    证券时报 B8
    2007-10-09 致歉公告 证券时报 C23
    16
    报告期内, 公司公告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投资者登录该网站,在网站首页“公
    司资讯”中输入本公司股票代码即可查询到以上信息。
    17
    六、财务报告
    (一)、财务报表(附后)
    1、资产负债表;
    2、资产负债表(续);
    3、资产减值准备表;
    4、利润表;
    5、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6、净利润差异调节表;
    7、利润调节项目表;
    8、利润表附表;
    9、现金流量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附后)
    七、备查文件
    1、载有董事长签名的《2007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2、载有法定代表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的财务报告;
    3、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文件;
    4、《公司章程》;
    5、其他有关资料。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刘铁杲
    2007 年10 月29 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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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计报表附注
    注释一、公司简介
    1、公司基本情况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系经长春市体改委批准,于1993年5月26日,由长春君子兰工业集团
    (公司)(现更名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天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轻贸易中心共同发起设立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是长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1996年11月7日在深交所上网发行,并于1996年11月22日
    挂牌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塑料燃油箱、塑料保险杠、塑料制品、汽车空调
    器、机械配件制造;汽车出租、设备租赁;空调器设备、文化办公用品、普通机
    械、五金、交电、邮电通信器材(含移动通信终端)经销;电信终端设备开发、
    经营及通信电子、信息技术和计算机软、硬件方面的技术服务计算机应用技术服
    务;机电、电子元器件及光电子信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
    公司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铁杲
    注册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蔚山路4370号
    注释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截止本报告期,公司生产经营仍处于停顿状态,基于公司目前困境,公司控
    股股东及长春市人民政府继续支持对本公司实施有效的债务及资产重组,目前重
    组工作正在进行中。为此,公司本期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
    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
    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本公司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全面执行财政部
    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本公司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
    表已按《企业会准则第38号一首次执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追溯调整和重述。
    注释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9
    注释四、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一、会计制度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二、会计年度
    以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起为一个会计年度。
    三、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四、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以历史(实际)成本作为计价原则。
    五、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外币业务发生时,以业务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折算为人民币
    记账,期末对外币账户的余额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进行调整,由
    此产生的汇率差异属于资本性支出的计入相关资产的价值,属于权益性的支出计
    入财务费用。
    六、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本公司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确定的现金等价物,是指本公司持有的期限短(不
    超过三个月)、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一)分类:金融工具分为下列五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
    易性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其他金融负债。
    (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取
    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支
    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持有
    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将其公允价值变
    30
    动计入当期损益;
    2. 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
    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债券利息的,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持有
    期间按照实际的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3、应收款项: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入账金额;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
    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的,
    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期末,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
    积);
    5、其他金融负债: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
    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三)主要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
    其公允价值;
    2、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公司以市场交易价格作
    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四)金融资产减值的处理
    期末,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
    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1、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
    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2、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以及经单独测试后未
    减值的单项金额重大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
    若干组合,再按这些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
    提减值准备;
    期末,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
    31
    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则按其公允价值低于其账
    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八、坏账的核算方法
    (一)坏账损失核算方法: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二)坏账确认标准:
    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仍然不能收回。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3、对于有确切证据表明持续经营能力严重下降、资不抵债、经营活动现金
    流量不足的债务人,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三)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及计提比例:本公司的坏账准备采用账龄分析法
    计提,计提基数为期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包括与关联公司和关联方之间的
    应收款项)的余额之和,在期末时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
    若关联公司经营情况恶化,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具体计提标准
    如下:
    账 龄 计提比例 (%)
    一年以内 3
    一至二年 5
    二至三年 50
    三年以上 100
    九、存货核算方法
    (一)本公司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
    自制半成品、委托加工材料。
    (二)存货核算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各类存货购入与入库按实际成本计价,
    存货发出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性摊销。
    (三)存货采用永续盘存制。
    (四)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
    造成的存货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每季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原则,按单个
    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十、投资性房地产
    (一)种类: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
    (二)初始计量
    32
    投资性房地产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
    资产的其他支出。
    2、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三)后续计量
    公司期末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公司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依据: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2.公司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
    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四)折旧或摊销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以资产负
    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
    之间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十一、固定资产的标准、计价和折旧方法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3、单位价值较高。
    (二)固定资产计价:按实际成本计价
    (三)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净残值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预计。
    (四)固定资产分类及预计使用年限如下:
    固定资产分类 预计使用年限
    房屋及建筑物 20—30年
    机械设备 5—20年
    运输设备 6—10年
    其他设备 5—10年
    (五)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3
    本公司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进行逐
    项检查,发生下列情形时,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
    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4.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十二、在建工程核算方法
    在建工程指兴建中的厂房与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并按成本值入账。此项目
    包括直接建筑及安装成本,以及于兴建、安装及测试期间的有关借款利息支出及
    外汇汇兑损益,在建工程在完工并交付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转入固定
    资产核算。
    利息资本化的计算方法是:在利息资本化期间将在建工程所发生的平均累计
    债务支出乘以资本化率。
    十三、无形资产的核算
    1.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
    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
    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后至达到预
    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3.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
    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
    成本,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
    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
    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期限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按直线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无
    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
    34
    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按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的年限分期平均摊销。如果合同和法律没有
    明确规定有效使用年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三)无形资产减值的处理
    年末公司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则按
    单项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
    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十四、长期投资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
    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
    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
    始投资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
    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
    要支出;
    2. 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
    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5.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
    35
    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
    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
    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四)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1、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公司期末对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
    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
    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能恢复,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的差额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
    回;
    2、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年末按单个投资项目可收回金额低
    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十五、借款费用的核算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用因外币借款而
    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公司发生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
    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
    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
    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
    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
    经开始。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满足上述资本化条
    36
    件的,在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前所发生的,计入该资产的成本,
    在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后所发生的,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
    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
    当期实际发生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
    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2、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
    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
    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
    均利率计算确定。
    十六、其他资产核算方法
    其他资产以实际发生额核算,除其他长期资产(如特种储备物资等)外,其
    他资产分别按下列方法摊销:
    1、开办费: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月份起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2、长期待摊费用:有明确受益期的,按受益期平均摊销;无受益期的分5
    年平均摊销。
    十七、预计负债的确认原则
    若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将其确认为负债:
    1、该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金额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
    围,则最佳估计数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
    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按如下方法确定:
    1、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2、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
    计算确定。
    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的,则补偿金额
    37
    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超过所确认负债的
    账面价值。
    十八、收入确认原则
    (一)商品销售: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不
    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
    司,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二)提供劳务: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是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
    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三)让渡现金资产使用权:让渡现金资产使用权的利息收入,按公司在资
    产负债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公司货币资金的时间和使用利率计算确定;让渡非
    现金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
    定。
    十九、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公司资产、负债的账面价
    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期末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计算
    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
    二十、企业合并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成本按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
    负债以及发生的权益性证券的账面价值确定。对于吸收合并,公司在企业合并中
    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取得的净资产账面
    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对于控股合并,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
    方的各项资产、负债,按其账面价值计量。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成本按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
    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 公允价值确定。对于吸收合并,合并成本大于
    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
    38
    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对于控股合并,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按照合并中确
    定的公允价值列示,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
    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
    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二十一、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
    合并会计报表原则:对本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有表决权资本总额50%以上,
    或虽不超过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本公司合并其会计报表。
    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方法:以本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
    为合并依据,合并时将本公司与各子公司及各子公司相互间的重要投资、往来、
    存货购销等内部交易及其未实现利润抵消后逐项合并,并计算少数股东权益,对
    符合比例合并法的合营公司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亦按所占比例份
    额予以合并。
    注释五、税项
    1、增值税:销项税税率为17%,扣除进项税后缴纳。
    2、营业税:按应税收入5%计算缴纳。
    3、城建税: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计算缴纳。
    4、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额的3%计算缴纳。
    5、所得税: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税字(94)
    001 号文有关规定及市税务局1996年5月22日证明,自1996年起给予免征2年所得
    税的优惠政策待遇,2年后所得税按15%征收。
    注释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公司无需要披露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
    注释七、控股子公司及联营企业
    1、控股子公司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法人
    代表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范围
    实际投资
    额(万元)
    持股
    比例
    长春奥奇汽车塑料
    涂装有限公司
    长春市自由大路331号 刘铁杲 1,200万美元
    汽车塑料保险杠、汽车
    配套用塑料件
    7,452 75%
    深圳市京融科技有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赵炜邑 2,000万元 国内商业、经营进出口1,400 
70%
    39
    限公司 安时代数码大厦1017号 人民币 业务、电子产品的、技
    术开发、物资供销业
    华禹光谷股份有限
    公司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高新路4370号
    刘铁杲
    30,000万元
    人民币
    机电、电子元器件及光
    电子产品的研制、开
    发、生产、销售
    21,549 71.83%
    (1)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自2005年起已停止
    生产经营,处于歇业状态,大部分资产已被查封冻结并已进入执行阶段,
    该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以及大部分员工已离职,公司对其实际已失去控制,
    因此本期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2)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京融科技有限公司自2005年起已停止生产经
    营,处于歇业状态,大部分资产已被查封冻结并已进入执行阶段,该公司
    董事、高管人员以及大部分员工已离职,公司对其实际已失去控制,因此
    本期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3)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自2005年起已停止生产经
    营,处于歇业状态,大部分资产已被查封冻结并已进入执行阶段,该公司
    董事、高管人员以及大部分员工已离职,公司对其实际已失去控制,因此
    本期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2、联营企业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法人
    代表
    注册
    资本
    主营业务范围
    实际投
    资额(万
    元)
    持股比
    例(%)
    长春罗兰电器有限公司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
    区长大公路2号
    刘铁杲
    1,200万
    美元
    生产滚筒式全自动
    洗衣机及其他家用
    电器产品
    2,064 20
    长春考泰斯兰宝塑料制
    品有限公司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
    区深圳街16-1号
    雷博才
    1,300万
    德国马克
    生产汽车塑料燃油
    箱及塑料制品
    5,679 45
    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
    制品有限公司
    长春市岭东路
    158号
    丁兴贤
    28,166万
    元人民币
    汽车塑料保险杠、汽
    车配套用塑料件
    13,697 49
    注释八、合并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货币资金
    项 目 2007年6月30日2006年12月31日
    现 金 2,927.18 6,520.65
    银行存款 31,934.21 40,027,794.42
    其他货币资金 255,325.91 265,125.91
    合 计 290,187.30 40,299,440.98
    2、其他应收款
    项目 2007年6月30日 2006年12月31日
    账龄 金 额 比 计提坏坏账准备 金 额 比 例 计提坏坏账准备
    40
    例% 账比例 % 账比例
    1年以内 3% 242,811.88 0.00005 3% 7,284.36
    1-2年 5% 71,120.94 0.00001 5% 3,556.05
    2-3年 102,908,643.52 20.00 50% 50%
    3年以上 427,386,050.35 80.00 100% 427,386,050.35 489,575,724.46 99.9994 100% 
163,206,975.14
    合 计 530,294,693.87 100 427,386.050.35 489,889,657.28 100 163,217,815.54
    期末前五名大额其他应收款合计为484,795,101.00元,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
    92%。
    注:(1)内部往来按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2)应收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工会102,797,580.91元未计提坏账准
    备;
    (3)无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
    3、存货
    2007 年6 月30 日 2006年12 月31 日
    项 目
    金 额 跌价准备 金 额 跌价准备
    原材料
    库存商品 22,400.00 22,400.00 22,400.00 22,400.00
    低值易耗品
    自制半成品
    委托加工物资
    在产品
    发出商品
    合 计 22,400.00 22,400.00 22,400.00 22,400.00
    4、长期投资
    (1)长期股权投明细项目如下:
    项 目 2007年6月30日 2006年12月31日
    按成本法核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9,593,181.74 9,593,181.74
    其中:对子公司投资
    其他投资 9,593,181.74 9,593,181.74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98,144,355.13 127,907,935.00
    其中:联营企业投资 98,144,355.13 127,907,935.00
    减: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9,593,181.74
    合 计 98,144,355.13 137,501,116.74
    (2)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明细项目如下:
    初投资单位名称 初始投资额 年初账面余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账面余额
    41
    额 额 额
    深圳市京融科技有限公司 14,000,000.00 9,593,181.74 9,593,181.74
    合 计 14,000,000.00 9,593,181.74 9,593,181.74
    (3)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明细项目如下:
    初投资单位名称 初始投资额 年初账面余额 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 期末账面余
    额
    长春罗兰电器有限公司 20,641,596.16
    长春考泰斯兰宝塑料制
    品有限公司
    56,794,703.63 94,335,911.73 3,808,443.40 98,144,355.13
    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
    制品有限公司
    42,618,320.00 33,572,023.27 33,572,023.27
    合 计 120,054,619.79 127,907,935.00 3,808,443.40 33,572,023.27 98,144,355.13
    (4)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明细项目
    被投资单位名称 年初账面余
    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账面余
    额
    深圳市京融科技有限公司 9,593,181.74 9,593,181.74
    合 计 9,593,181.74 9,593,181.74
    注:
    a、本公司持有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75%的股权分别被中国工商银
    行上海市普陀支行、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查封;
    b、本公司持有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71.83%的股权分别被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交通银行长春分行查封;
    c、本公司持有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49%股权分别被北京银华
    东方科贸有限公司、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光明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查封;
    d、本公司持有长春君子兰考泰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45%股权分别被交通银行
    长春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光明路支行查封。
    5、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
    (1)、固定资产原值
    42
    固定资产类别 期初价值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期末价值
    房屋及建筑物 12,390,233.39 12,390,233.39
    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 3,526,700.00 2,782,700.00 744,000.00
    其他管理设备 400,499.00 106,740.00 293,759.00
    合 计 16,317,432.39 2,889,440.00 13,427,992.39
    (2)、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类别 期初价值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期末价值
    房屋及建筑物 1,584,008.57 196,155.36 1,780,163.93
    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 1,697,564.72 35,265.60 1,249,330.86 483,499.46
    其他管理设备 329,311.12 22,839.48 96,330.00 255,820.60
    合 计 3,610,884.41 254,260.44 1,345,660.86 2,519,483.99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类别 期初价值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期末价值
    房屋及建筑物 0.00 0.00 0.00 0.00
    机器设备 0.00 0.00 0.00 0.00
    运输设备 0.00 0.00 0.00 0.00
    其他管理设备 0.00 0.00 0.00 0.00
    合 计 0.00 0.00 0.00 0.00
    (4)、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类别 期初价值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期末价值
    房屋及建筑物 10,806,224.82 10,610,069.46
    机器设备 0.00
    运输设备 1,829,135.28 260,500.54
    其他管理设备 71,187.88 37,938.40
    合 计 12,706,547.98 10,908,508.40
    注: (1)查封固定资产原值为12,950,233.39元,净值10,824,501.82为元。
    6、无形资产
    类别 期初账面价值本期增加 本年转出 期末账面余额
    一、原价合计 54,000.00
    1、财务软件 54,000.00
    二、累计摊销合计 43,200.00 5,400.00 48,600.00
    1、财务软件 43,200.00 5,400.00 48,600.00
    三、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合计
    1、财务软件
    43
    四、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合计 10,800.00 5,400.00 5,400.00
    1、财务软件 10,800.00 5,400.00 5,400.00
    7、资产减值准备
    本期减少额
    项 目 年初账面余额 本期计提额
    转回转销
    期末账面余额
    一、坏账准备 163,217,815.54 264,168.234.81 427,386,050.35
    二、存货跌价准备 22,400.00 22,400.00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
    四、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9,593,181.74 9,593,181.74
    六、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八、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九、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十、商誉减值准备
    十一、其他
    合 计 163,240,215.54 273,761,416.55 22,400.00 436,979,232.09
    8、短期借款
    借款类别 2007年6月30日 2006年12月31日
    保证借款 111,601,508.00 111,997,231.00
    抵押借款
    质押借款
    合 计 111,601,508.00 111,997,231.00
    注:其中逾期贷款111,601.508.00元。
    9、应付职工薪酬
    项 目 年初账面余额本期增加额 本期支付额 期末账面余
    额
    一、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1,840,153.00 -1,450,553.00 389,600.00
    二、职工福利费 845,783.19 -100,519.35 745,263.84
    三、社会保险费 165,009.58 165,009.58
    四、住房公积金 335,745.91 335,745.91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2,800 62,800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
    合 计 2,685,936.19 -987,516.86 1,698,419.33
    44
    10、应付股利
    股份类别 2007年6月30日2006年12月31日 未付原因
    社会公众股 4,104.00 4,104.00 正在实施中
    合 计 4,104.00 4,104.00
    11、应交税费
    项 目 2007年6 月30 日 2006 年12 月31 日
    增值税
    城建税 84,169.27 84,169.27
    所得税 8,306,247.80 8,306,247.80
    个人所得税 25,503.40
    营业税 275,246.85 275,246.85
    印花税
    契 税
    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242,095.00 190,476.00
    教育费附加 37,500.95 37,500.95
    合 计 8,970,763.27 8,893,640.87
    12、其他应付款
    项 目 2007年6月30日 2006年12月31日
    合 计 373,459,773.27 364,359,974.56
    欠持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款项:
    (1)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397,497.88元;
    (2)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95,020,959.63元。
    13、预计负债
    项 目 2007年6月30日2006年12月31日
    担保损失 574,650,995.85 574,650,995.85
    合 计 574,650,995.85 574,650,995.85
    14、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项 目 2007年6月30日2006年12月31日
    保证借款 45,000,000.00 30,000,000.00
    合 计 45,000,000.00 30,000,000.00
    15、长期借款
    45
    借款类别 2007年6月30日2006年12月31日
    保证借款 15,000,000.00 30,000,000.00
    抵押借款
    合 计 15,000,000.00 30,000,000.00
    16、股本
    本次变动增减(+、-)
    项 目 期初数
    配股 送股
    公积金
    转股
    增发 其他 小计
    期末数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92,109,558.00 92,109,558.00
    其中:
    国家持有股份 88,749,558.00 88,749,558.00
    境内法人股 3,360,000.00 3,360,000.00
    2、募集法人股 33,600,000.00 33,600,000.00
    3、内部职工股
    4、优先股或其他
    其中:转配股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125,709,558.00 125,709,558.00
    二、已上市流通股份
    人民币普通股 114,660,000.00 114,660,000.00
    已流通股份合计 114,660,000.00 114,660,000.00
    三、股份总数 240,369,558.00 240,369,558.00
    17、资本公积
    项 目 期初数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期末数
    股本溢价 302,639,048.43 302,639,048.43
    股权投资准备 14,258,444.17 14,258,444.17
    关联交易差价 28,670.41 28,670.41
    其他资本公积 6,650,000.00 6,650,000.00
    合 计 323,576,163.01 - 323,576,163.01
    18、盈余公积
    项 目 期初数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期末数
    法定盈余公积 36,019,184.73 36,019,184.73
    法定公益金 0.00 0.00
    合 计 36,019,184.73 36,019,184.73
    19、未分配利润
    项 目 分配比例 金 额
    净利润 -325,839,354.91
    46
    减:法定盈余公积 10% 0.00
    公益金 5% 0.00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10% 0.00
    储备基金 10% 0.00
    企业发展基金 5% 0.00
    加:期初未分配利润 -1,225,071,637.07
    减:现金股利
    股票股利
    合 计 -1,550,910,991.98
    20、财务费用
    项 目 2007年1-6月 2006年1-6月
    利息支出 14,139,236.28 5,807,081.54
    减:利息收入 4,852,968.41 3,544,071.83
    汇兑损失
    减:汇兑收益
    其他 392.50 66.70
    合 计 9,286,660.37 2,263,076.41
    21、投资收益
    产生投资收益的来源 2007年1-6月 2006年1-6月
    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29,763,579.87 -27,952,811.58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
    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期间取得投
    资收益及处置收益
    其他
    合 计 -29,763,579.87 -27,952,811.58
    注:投资收益的汇回无重大限制
    22、营业外支出
    项 目 2007年1-6月 2006年1-6月
    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226,316.00
    资产减值损失
    罚款支出 58,637.33
    预计担保损失
    其他支出
    合 计 284,953.33
    47
    23、应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项 目 2007年6月30日
    固定资产处置收益 -226,316.00
    担保损失
    其他 -58,637.33
    合 计 -284,953.33
    24、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 目 金 额
    往来款 327,523.49
    利 息 4,215.17
    其他 31,510.68
    合 计 363,249.34
    25、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 目 金 额
    往来款 40,292,607.02
    办公费
    招待费
    差旅费
    汽油费、修理费
    保险费
    水电费
    其 它
    合 计 40,292,607.02
    注释九、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1、子公司与联营企业的关联方
    关联方名称
    注册地点 主营业务
    与本公
    司关系
    企业
    类型
    法定代表人
    长春君子兰集团有
    限公司
    长春市自由
    大路 331 号
    家用电器、塑料制品
    本公司第
    一大股东
    国有独资
    有限公司
    刘铁杲
    长春奥奇汽车塑料
    涂装有限公司
    长春市自由
    大路331号
    汽车塑料保险杠、汽车配套用塑
    料件及民用塑料制品
    子公司
    外商投资
    企业
    刘铁杲
    深圳市京融科技有
    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
    区车公庙天
    安时代数码
    大厦1017号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电子产
    品的技术开发、经营进出口业务
    子公司
    有限责任
    公司
    赵炜邑
    48
    华禹光谷股份有限
    公司
    长春市高新
    区高新路
    4370号
    机电、电子元器件及光电子产品
    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
    子公司
    股份责任
    公司
    刘铁杲
    2、子公司与联营企业的关联方注册资本及变化
    关联方名称 年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 14,166万元 14,166万元
    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 1,200万美元 1,200万美元
    深圳市京融科技有限公司 2,000万元 2,000万元
    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 30,000万元 30,000万元
    3、子公司与联营企业的关联方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年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企业名称
    金 额 % 金额 % 金额% 金 额 %
    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 88,749,558.80 36.92 88,749,558.80 36.92
    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 74,520,000.00 75 74,520,000.00 75
    深圳市京融科技有限公司 14,000,000.00 70 14,000,000.00 70
    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 215,499,200.00 71.38 215,499,200.00 71.38
    4、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名称 与本企业关系 持股比例(%)
    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法人股东 13.98
    中轻贸易中心 本公司法人股东 1.40
    长春罗兰电器有限公司 联营企业 20.00
    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联营企业 49.00
    吉林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同一股东控制
    长春兰山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受同一股东控制
    长春考泰斯兰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联营企业 45.00
    5、关联交易
    (1)本公司为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贷款11,495,290.00 元
    人民币提供担保;
    (2)本公司为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贷款583,070,731.03元人民
    币提供担保;
    (3)本公司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应付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款
    及利息6,024,837.41元人民币提供担保;
    49
    (4)本公司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应付长春高新光电发展有限公司借
    款180,832,000.00元人民币提供担保
    (5)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短期贷款95,997,231.00万元人民
    币,提供担保;
    (6)本公司与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订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年租金8万元,租赁期为40年;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 2007年6月30日 2006年12月31日
    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 226,449,162.18 193,682,214.58
    长春华禹网盘有限公司 6,131,041.71 6,131,041.71
    长春华禹阿加波通讯有限公司 300,000.00 300,000.00
    长春华禹视航科技有限公司 2,477,701.00
    2,477,701.
    00
    长春华禹镁业有限公司 113,514,296.08 113,514,296.08
    长春华禹天樱科技有限公司 56,116.00 56,116.00
    深圳京融科技有限公司 27,034,061.83 27,034,061.83
    长春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半导体厂 8,686,324.62 0.00
    合 计 384,648,703.42 343,195,431.20
    其他应付款
    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 397,497.88 606,613.53
    长春考泰斯兰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294,452.00 294,452.00
    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 95,020,959.63 95,020,959.63
    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187,837,315.36 187,837,315.36
    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 54,075,836.15 65,241,422.00
    长春华禹发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4,000.00 4,000.00
    合 计 337,630,061.02 349,004,762.52
    注释十、或有事项
    1、担保事项
    担保
    单位
    被担保
    单 位
    担保金额 财务影响
    S*ST
    兰宝
    长春力得汽车工
    程塑料制品有限
    (1)、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0万元,
    2005年8月11日到期。
    该公司是本公司参股子公司,担保
    贷款已逾期,债权银行已申报债
    50
    公司 (2)、担保金额人民币149.52万元,2005
    年8月9日到期。
    权,由于公司对其欠有债务,所以
    对该公司的担保极小可能给本公
    司造成不利影响。
    S*ST
    兰宝
    长春奥奇汽车塑
    料涂装有限公司
    (1)、 担保金额人民币2,798.55 万
    元。2007 年4 月19 日到期。
    (2)、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0 万
    元。2007 年4 月19 日到期。
    (3)、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0 万
    元。2007 年5 月13 日到期。
    (4)、 担保金额人民币2,100.00 万
    元。2007 年4 月24 日到期。
    (5)、 担保金额人民币410.00 万元。
    2006 年1 月11 日到期。
    (6)、 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00 万
    元。2007 年11 月7 日到期。
    (7)、 担保金额人民币2,600.00 万
    元。2007 年4 月21 日到期。
    (8)、 担保金额人民币17,201.65 万
    元。2006 年6 月30 日到期。
    (9)、 担保金额人民币1,143.87 万
    元。2008 年1 月18 日到期。
    (10)、 担保金额人民币1,500.00 万
    元。2008 年2 月24 日到期。
    (11)、 担保金额人民币1,500.00 万
    元。2007 年12 月15 日到期。
    (12)、 担保金额人民币1,500.00 万
    元。2008 年1 月24 日到期。
    (13)、 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00 万
    元。2005 年7 月30 日到期。
    (14)、 担保金额人民币9,995.00 万
    元。2008 年7 月20 日到期。
    (15)、 担保金额人民币2,558.00 万
    元。2008 年8 月1 日到期。
    (16)、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00 万
    元。2008 年9 月19 日到期。
    (17)、 担保金额人民币4,000.00 万
    元。2006 年1 月11 日到期。
    上述贷款于2005 年已经陆续到
    期,企业未能按期偿付到期贷款、
    大部分债权人已提起诉讼,并且公
    司2005 年年末现金流已严重不
    足,完全丧失偿债能力,为该公司
    担保对本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S*ST
    兰宝
    上海西比西管业
    制造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00万元,2004年9
    月10日到期。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04)沪二中民三(商)
    初字第269号判决本公司对此担保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S*ST
    兰宝
    同人华塑股份有
    限公司(原四川天
    歌集团)
    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00万元,2005年4
    月1日。
    因本公司无法取得该公司财务资
    料,所以本公司不了解其经营情
    况。债权人已于2005年8月18日提
    起诉讼,要求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S*ST
    兰宝
    北京华禹邦甲有
    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414.00万元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裁定判决书(2004)二中执民初
    字第10791号判决兰宝公司给付欠
    款。
    51
    S*ST
    兰宝
    杭州龙井野趣旅
    游开发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2,500.00万元,2006年6
    月30日到期
    该笔贷款已逾期,公司目前正在极
    积了解对方的情况,尚未取得有关
    资料,为该公司担保对本公司的影
    响不能确定。
    S*ST
    兰宝
    陕西东盛医药有
    限责任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00万元,2006年6
    月20日到期
    该笔贷款已逾期,公司目前正在极
    积了解对方的情况,尚未取得有关
    资料,为该公司担保对本公司的影
    响不能确定。
    S*ST
    兰宝
    长春君子兰集团
    有限公司
    (1)、担保金额人民币18,083.20万元。
    2005年8月20日。
    (2)、担保金额人民币602.48万元。
    2004年6月30日。
    上述借款已于2004年、2005年到
    期,企业未能按期偿付到期借款
    款、债权人已提起诉讼,对公司产
    生不利影响。
    2、预计负债
    (1)、本公司为上海西比西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普陀支
    行2,000 万元人民币短期贷款提供担保,该笔贷款已于2004 年9 月14 日到期,
    上海西比西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到期贷款,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普陀支
    行起诉上海西比西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和本公司,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69 号判决如下,被告上海西比西管
    业制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00.00 万元人民币
    及至清偿日止的欠息,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上海西比西管业制造
    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故本公司在2004 年12 月31 日确认了该
    笔负债2,052.03 元人民币,其中贷款本金2,000.00 万元人民币、利息30.98 万
    元人民币和诉讼费21.05 万元人民币。
    (2)、2004 年2 月6 日北京华禹邦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技术智
    利合作公司签订的编号为BJCIICBZ2K04\002 的《采购代理协议》,同日中国国际
    技术智利合作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编号为BJCIIBZ2K04\002 的《保证合同》,上述
    合同签订后中国国际技术智利合作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 北京华禹邦
    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2004 年9 月15 日北京银华东方科
    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技术智利合作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国际技
    术智利合作公司将对北京华禹邦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北京银华东
    方科贸有限公司,北京银华东方科贸有限公司以北京华禹邦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不履约诉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判决如下:1、
    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银华东方科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14.00
    52
    万元;2、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银华东方科贸有限公司手续费人
    民币11.50 万元;3、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银华东方科贸有限公
    司违约金人民币46.00 万元;故本公司在2004 年12 月31 日确认了该笔负债
    471.50 万元。
    (3)、本公司2003 年7 月为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在
    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贷款10,000.00 万元提供担保,2004 年11 月为控股子公
    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贷款2,000.00 万元
    提供担保。2005 年9 月6 日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份
    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长
    春华禹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长春华禹镁业有限公司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一中
    民三(商)初字第355 号判决如下: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与长春奥奇汽车塑料
    涂装有限公司于2004 年11 月8 日签订的《交通银行借款合同》予以终止;长春
    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归还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借款本金2,000.00 万元
    及其利息;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华禹光电
    显示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华禹镁业有限公司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
    356 号判决如下: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与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于
    2003 年7 月28 日签订的《交通银行借款合同》予以终止;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
    装有限公司归还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借款本金9,999.99 万元及其利息;兰宝
    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华禹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
    司、长春华禹镁业有限公司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因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长春奥奇塑料涂装有限公司没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并且未将其纳入合并范
    围,故本公司在2006 年12 月31 日确认了该笔负债7,282.67 万元,并按会计政
    策变更调减2006 年度期初留存收益7,282.67 万元。(其中:贷款本金6,995.00
    万元,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287.67 万元。对于查封未纳入合并范围本公司间接
    控股子公司长春华禹镁业有限公司资产部分担保,公司确认50%损失。)
    (4)、本公司2004 为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光
    大银行长春分行贷款4,900.00 万元提供担保。贷款已于2005 年5 月到期,长春
    53
    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未能偿还到期贷款。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于2005
    年4 月26 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
    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长春力得汽车工程
    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一案,。本公司及联营企业长春力得汽车工程
    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吉初字第14 号裁定裁决如下,
    查封、冻结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00.00 万元及等值资产;查封、冻结联营企业长春力得
    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 万元及等值资产。查封原因为本公
    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在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
    4,900.00 万元贷款逾期。因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塑料涂装有限公司没有
    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并且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故本公司在2006 年12 月31 日
    确认了该笔负债4,100.00 万元,并按会计政策变更调减2006 年度期初留存收益
    4,100.00 万元。
    (5)、2004 年5 月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在
    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贷款2,800.00 万元提供保证。该笔贷款已到期,长春奥
    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偿付到期贷款。2005 年4 月中国光大银行长
    春分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第二公证处申请公证执执。根据(2005)吉省
    二证字第2382 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可持本证书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
    司和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人民币2,800.00 万元
    及相关费用。因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塑料涂装有限公司没有偿还贷款本息
    能力,并且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故本公司在2006 年12 月31 日确认了该笔负
    债2,798.55 万元,并按会计政策变更调减2006 年度期初留存收益2,798.55 万
    元。
    (6)、2004 年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在中国
    农业银行长春市汽车城支行7,743.38 万元提供保证。该笔贷款已于2005 年开始
    到期,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偿付到期贷款。中国农业银行长
    春市汽车城支行于2006 年10 月26 日与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长春奥
    54
    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给付借款7,743.38 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兰宝科技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承担一
    切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因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塑料涂装有限公
    司没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并且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故本公司在2006 年12 月
    31 日确认了该笔负债7,743.38 万元,并按会计政策变更调减2006 年度期初留
    存收益7,743.38 万元。
    (7)、2004 年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在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4,400.00 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2006 年8 月海浦东发
    展银行大连分行于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辽宁省大连市中级
    人民法院根据该院(2006)大民合初字第8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长春力得
    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共计
    4,000.00 万元及利息;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2006 年 6 月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
    连分行站前支行违法私自划走力得公司44,955,379.17 元资金用于偿长春奥奇
    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在该行的贷款。该案目前由辽宁省高院受理近期可结案。
    因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塑料涂装有限公司没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并且未
    将其纳入合并范围,故本公司在2006 年12 月31 日确认了该笔负债4,400.00 万
    元,并按会计政策变更调减2006 年度期初留存收益4,400.00 万元。
    (8)、2004 年6 月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在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2,600.00 万元提供保证。2005 年9 月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
    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本公司联营企业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
    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600.00 万元贷款逾期一案,本公司及联营
    企业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塑料涂
    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60 号判决如下,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
    公司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人民币2,600.00 万元并支付2004
    年9 月21 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还款罚息(2004 年9 月
    21 日起至2005 年4 月20 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年利率5.841%计算;
    55
    2005 年4 月21 日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贷款逾期罚款,按合同约定借款年利
    率5.841%加收30%计算)。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
    料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因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
    春奥奇塑料涂装有限公司没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并且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故
    本公司在2006 年12 月31 日确认了该笔负债1,424.52 万元,,并按会计政策变
    更调减2006 年度期初留存收益1,424.52 万元(其中:贷款本金1,300.00 万元、
    利息及相关费用124.52 万元,上述担保为本公司与力得公司双方共同担保,公
    司确认50%损失)。
    (9)、2005 年6 月,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
    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贷款17,990.00 万元提供保证,该贷款于2006 年6 月
    到期,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于2006 年3 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偿还在该行17,990.00 万元的贷款本金及支
    付利息、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等有关费用;诉兰宝科技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
    支出的律师等有关费用;诉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奥奇公司的借
    款。2007 年1 月8 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粤高法民二初
    字第9 号判决如下:奥奇公司偿还17,99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给光大银行深圳分
    行;兰宝公司对奥奇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对
    力得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因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2005 年大部分银
    行贷款已被法院诉讼,奥奇公司已无偿还能力,并且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故本
    公司在2006 年12 月31 日确认了该笔负债17,201.65 万元,并按会计政策变更
    调减2006 年度期初留存收益17,201.65 万元。
    (10)、2003 年12 月本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
    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光明路支行贷款5,000.00 万元提供担保,2004 年9 月本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2,558.00 万元贷款提供担
    保。2005 年4 月中国工商银行光明路支行诉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在
    中国式商银行长春光明路支行贷款5,000.00 万元和2,558.00 万元、诉兰宝科技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合利有限公司为2,558.00 万元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诉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为5,000 万元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吉林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2005 年4 月下发民事裁定书(2005)吉民初字第12 号裁定并查封1、
    56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考泰斯兰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45%的股权;2、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74%的股权;
    3、查封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油料涂装有限公司1 号厂房、2 号厂房10800 米、水
    溶漆厂房及办公楼12760 米、新注塑车间厂房。2006 年7 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
    院根据该院(2005)吉民二初第12 号民事判决如下:1、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
    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光明路支行支付借款本金
    7,558.00 万元,利息52.72 万元,共计8,085.00 万元; 2、被告兰宝科技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合利有限公司对借款2,558 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
    被告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5,000.00 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
    任。案件受理费37.84 万元、诉讼保全费36.89 万元由被告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
    装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因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塑料涂装有限公司没有偿还贷款本息能
    力,并且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故本公司在2006 年12 月31 日确认了该笔负债
    4,080.00 万元,并按会计政策变更调减2006 年度期初留存收益4,080.00 万元
    (其中:贷款本金3,779.00 万元、利息及相关费用301.00 万元,上述担保为本
    公司与辽宁合利有限公司及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共同担保,公司
    确认50%损失)。
    (11)、2004 年12 月本公司为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天歌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锦江支行贷款3,000.00 万元提供担保,
    该笔贷款于2005 年4 月到期,该公司未能偿付到期贷款。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
    锦江支行于2005 年8 月就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
    保合同一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公司在2006 年12 月31 日确
    认了该笔负债3,000.00 万元,并按会计差错更正调减2006 年度期初留存收益
    3,000.00 万元。
    (12)、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长
    春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汽车工程塑料制品厂、长春罗兰电器有限
    公司、长春力得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
    春办事处于2002 年4 月26 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吉林省高级人民
    法院根据该院(2002)吉民二初字第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长春君子兰
    57
    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借款本金663.20 万元及利
    息;2、长春市汽车工程塑料制品厂给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本金
    1,720.00 万元及利息;3、长春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承
    担连带偿还责任;4、长春力得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
    还责任;5、长春罗兰电器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06 年6
    月28 日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根据该院(2006)桦执字179 号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座落在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16 号房
    屋(房证号40900688,面积1168.80平方米,栋号5-50/1701-30;房证号40900694,
    面积3011.20 平方米,栋号5-50/1701-21;房证号40900704,面积2583.00 平
    方米,栋号5-50/1701-29。)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查封时间为两年。
    故本公司在2006 年12 月31 日确认了该笔负债2,383.20 万元,并按会计差错更
    正调减2006 年度期初留存收益2,383.20 万元。
    (13)、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诉本公司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债券担保一案,经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朝民初字第
    2432 号判决如下,被告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清算组债券本金3,432,300.00 元及利息1,843,815.49 元(2003 年8 月4 日
    以后利息未计算在内),本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长春市二道区人
    民法院限期执行通知书(2005)二执字第691 号查封、扣押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
    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奥迪A8 吉AK0023、奥迪A6 吉A02960、海
    狮吉AE0158 号车辆。故本公司在2006 年12 月31 日确认了该笔负债527.61 万
    元,并按会计差错更正调减2006 年度期初留存收益527.61 万元。
    3、未决诉讼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华禹光谷电
    子销售有限公司,因销售的托普ZTC768 手机的“3C”标志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伪
    造标志,向供应商深圳市凯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生产商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手机货款及利息2,886.80 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83
    万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 年10 月31 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深
    圳托普国威电子有限公司赔偿上海华禹光谷电子销售有限公司退货手机货款
    1,854.75 万元,赔偿被没收的手机货款220.00 万元,总计赔偿金额为2,074.75
    万元。被告深圳托普国威电子有限公司于2005 年12 月19 日向上海高级人民法
    58
    院提出上诉。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注释十一、承诺事项
    本公司无重大承诺事项
    注释十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2007 年7 月25 日,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召集下,召开了公
    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共有35 家债权人参加,并根据法定程序进行了
    以下议程:
    1)、宣布由兰宝公司破产清算组担任兰宝公司破产管理人。
    2)、通报债权申报情况:根据债权登记,36 家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总额为18.38
    亿元,其中:金融债权10.18 亿元,担保债权0.95 亿元,其他普通债权7.22 亿
    元,税款130.34 万元,职工债权140.16 万元。在本次会议上,长春市中级人民
    法院要求债权人在7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并视异议及诉讼情况
    另行确认债权结果。
    3)、指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4)、破产管理人向本次会议做了关于履行职责情况的报告
    2、2007年9月24日,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控股75%的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奇公司)、
    控股71.83%的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禹光谷)、间接
    控股54%的子公司——长春华禹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禹镁业)分别收到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法院已正式受理上述三家企业的
    破产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1)奥奇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07)长民破字第22-1
    号《民事裁定书》,由于该公司未能清偿债权人——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到期债务,
    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经法院审查,
    认为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同意受理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对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同
    时,法院还裁定奥奇公司破产清算组为奥奇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组成员分
    别来自于:长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春市监察局、长春市房地局、长
    春市审计局、长春市工商局、长春市土地局以及长春市劳动局。
    (2)华禹光谷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07)长民破字第23-1
    号《民事裁定书》,由于该公司未能清偿债权人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
    59
    (以下简称:高新发展总公司)到期债务,高新发展总公司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经法院审查,认为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同意受理高
    新发展总公司对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法院还裁定华禹光谷破产清算组为华
    禹光谷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组成员分别来自于:长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长春市监察局、长春市房地局、长春市劳动局、长春市工商局、长春市审计
    局、长春市土地局、长春市社会保险公司以及金杜律师事务所。
    (3)华禹镁业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07)长民破字第24-1
    号《民事裁定书》,由于该公司未能清偿债权人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
    人(以下简称:兰宝公司管理人)到期债务,兰宝公司管理人向吉林省长春市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经法院审查,认为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同意受理
    兰宝公司管理人对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法院还裁定华禹镁业破产清算组为
    华禹镁业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组成员分别来自于:长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长春市监察局、长春市房地局、长春市土地局、长春市工商局、长春市审
    计局、长春市社会保险公司以及长春市劳动局。
    注释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1、2007 年6 月14 日,公司收到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长
    民破字第21-1 号《民事裁定书》,由于公司未能清偿债权人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
    公司到期债务,该公司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经法院
    审查,认为公司符合破产条件,已立案受理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
    产申请。
    2、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诉本公司、本公司母公司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
    司、本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长春华禹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06
    年9 月27 日经辽宁省大连市中介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大民合初字第292
    号判决如下: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借款本
    金4,000.00 万元及利息;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长春华禹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诉本公司、本公司母公司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2005 年8 月18 日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长民初字第20 号判决如下: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偿交通银行长
    60
    春分行借款本金2,600.00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长民三初字第20
    号裁定如下:冻结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
    账户存款2,600.00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4、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诉本公司、本公司母公司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2005 年8 月18 日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长民初字第21 号判决如下: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偿交通银行长
    春分行借款本金1,500.00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长民三初字第21
    号裁定如下:冻结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
    账户存款1,500.00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务。
    5、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诉本公司、本公司母公司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2005 年8 月18 日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长民初字第22 号判决如下: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偿交通银行长
    春分行借款本金1,500.00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长民三初字第22
    号裁定如下:冻结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
    账户存款1,500.00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务。
    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诉本公司、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沈中民(3)
    合初字第470 号裁定如下:冻结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东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银行存款16,158,509.36 元人民币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7、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诉本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长春华禹网盘有限公司、本
    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5 年8 月18 日经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长民初字第18 号裁定如下:长
    春华禹网盘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80.00 万元及利息;华禹光谷股份有
    限公司承担偿还上述款项的连带责任。已查封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
    限公司持有长春华禹网盘有限公司75%股权和位于长春市高新区蔚山路4370 号
    10304.90 米厂房一栋。
    8、吉林申菱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61
    合同纠纷一案, 2005 年10 月11 日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5)长民一初字第129—1 号裁定:冻结长春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
    户存款1,300.00 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2005 年11 月18 日
    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长民一初子第129 号判决如下:
    被告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付给原告吉林申菱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
    12,876,162.00 元及利息。
    9、吉林省远大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
    限公司工程纠纷一案,2005 年6 月1 日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05)长民一初字第32 号判决如下: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吉林省
    远大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安装费余欠款5,282,869.00 元,同时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计算自2003
    年1 月20 日起至给付之日止)。2007 年2 月17 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长执字第13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转被执行人华禹光谷股份
    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324,759.00 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资产。
    10、长春粤隆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
    司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2005 年7 月26 日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2005)长民一初字第77 号判决如下: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向
    原告长春粤隆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2,586,820.15 元及利息(自2004
    年10 月27 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005 年8
    月23 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长执字第158 号裁定如
    下:冻结、划拨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659,760.15 元及利息或
    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06 年7 月6 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
    执行通知书(2005)长执字第158-4 号:查封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院内锅炉房
    侧镁粉加工车间及办公楼之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1、吉林省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施工工程款纠纷一案,2005 年7 月19 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吉民二初字第13 号判决如下: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吉林省一
    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345,574.84 元及利息(利息数额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
    吉民二初字第13 号查封长高新国用2003010900155 号土地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
    62
    44,218.50m、长高新国用2004010900078 号土地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36030.00m、
    长高新国用2004010900076 号土地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296774.00m、长房权字
    第10900794 号房产证项下的厂房、长房权字第109000797 号房产证项下的厂房、
    长房权字第109000798 号房产证项下的厂房、长房权字第109000796 号房产证项
    下的厂房、长房权字第10901271 号房产证项下的厂房、商务中心、物业管理中
    心。2006 年5 月29 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05)宽执字第989 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如下:将原属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蔚山路4370 号,长房权字第10900794 号,栋号为8-5/713-4,建筑面积14,730.04
    平方米;土地证号长高新国用20030110900155 号,面积44,318.50 平方米;商
    务中心帐目流水号150643,建筑面积8,038 平方米(未办理产权证书);物业管
    理中心帐目流水号150636,建筑面积4,578.8 平方米(未办理产权证书)以上
    资产总价值为2,268.67 万元。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吉林
    省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更名过户手续由其自行办理。原房屋产权证、土地使
    用证作废;剩余债务及利息由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12、吉林省利源涂装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
    欠款纠纷一案,2005 年6 月15 日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长经开民初字第770 号判决如下: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吉林省利
    源涂装有限公司欠款519,000.00 元及利息(自2004 年8 月18 日起按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违约金人民币207,600.00 元。
    13、北京鑫联合智业企业顾问有限公司诉北京华禹邦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2005 年8 月31 日经长
    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长经开民初字第935 号判决如
    下:北京华禹邦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北京鑫联合智业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公关
    费、广告费共计人民币884,000.00 元及利息;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给
    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4、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
    司工程款纠纷一案,2006 年5 月10 日经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6)吉中执字第50 号裁定如下:将华禹光谷院内900 平方米锅炉房及室内
    型号为WZA7.0-1.0/95/70 锅炉两台所有权和锅炉房占土地面积900 平方米土地
    使用权以936,755.20 元的流拍价确权给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物抵债。
    63
    从确权之日起,上述锅炉房及锅炉所有权和锅炉房占地面积使用权归吉林龙鼎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15、长春赛博广告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合
    同纠纷执行一案,2006 年12 月4 日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6)长执字第43 号裁定如下:冻结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20
    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16、长春华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
    司欠款纠纷一案,2005 年12 月12 日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05)长经开民初字第1470 号判决如下: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给付长春
    华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欠款618,283.00 元。
    17、长春华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长春华禹光电显
    示科技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2005 年12 月13 日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长经开民初字第1477 号判决如下:长春华禹光电显示
    科技有限公司给付长春华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欠款332,061.19 元。
    18、上海豪景机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本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长春华禹光
    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7 年1 月16 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
    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浦民二(商)初字第485 号裁定如下:冻结长春华禹
    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11,883.00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
    价值财产。
    19、上海豪景机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本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长春华禹镁
    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7 年1 月16 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裁定书(2007)浦民二(商)初字第484 号裁定如下:冻结长春华禹镁业有限
    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75,009.00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20、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汽车城支行与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汽车城支行于2006 年10 月26 日向长春
    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根据该院(2006)双民初字
    第59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农业
    银行长春市汽车城支行的借款本金129,000,000.00 元, 利息及复利
    8,258,831.37 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用其所有
    的水溶性漆涂装生产线等设备承担保证责任。
    64
    21、本公司与美东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号分别为Mortgage-EA-LB-200102、
    Mortgage-EA-LB-200301 的抵押担保合同,抵押物分别为: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华禹光谷高新产业园区钢结构建筑群项目、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华
    禹光谷高新产业园区钢结构厂房项目,抵押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15,164,960.20
    元、人民币43,153,950.00 元,抵押期限60 个月,本公司付清所欠款之日起,
    抵押担保合同自动失效。
    2005 年9 月26 日,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美东房地产
    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根据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含奥奇汽车塑料涂
    装有限公司人民币6,154,705.85 元、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21,393,276.00 元,
    共计欠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7,547,981.85 元。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1)乙方同意将甲方所欠款中的14,000,000.00 元转为持有甲方一部分
    股权,即以每股1 元的价格购买长春君子兰集团公司持有的甲方相应1400 万股
    权,按相关规定完成股权的全部手续。(2)所欠余款13,547,981.85 元,从2006
    年1 月开始,每个月15 日前,甲方支付乙方50 万元,共计27 个月。截止2007
    年6 月30 日止,本公司欠上海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7,547,981.85 元。
    22、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
    料涂装有限公司、长春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子公长春华禹光电显示
    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华禹镁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贷款12,000.00
    万元贷款及担保一案。2005 年9 月6 日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向上海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兰宝科
    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间接控
    股子公司长春华禹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长春华禹镁业
    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院民事判决书
    (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55 号判决如下: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与长
    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于2004 年11 月8 日签订的《交通银行借款合同》
    予以终止;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归还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借款本金
    2,000.00 万元及其利息;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华禹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华禹镁业有限公司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共
    同保证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一中民三
    (商)初字第356 号判决如下: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与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
    65
    有限公司于2003 年7 月28 日签订的《交通银行借款合同》予以终止;长春奥奇
    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归还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借款本金9,999.99 万元及其
    利息;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华禹光电显示
    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华禹镁业有限公司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23、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于2005 年4 月26 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光银行长春分
    行贷款4900 万元借款、保证合同一案,。本公司及联营企业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
    料制品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吉初字第14 号裁定裁决如下,
    查封、冻结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00.00 万元及等值资产;查封、冻结联营企业长春力得
    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 万元及等值资产。查封原因为本公
    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在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
    4,900.00 万元贷款逾期。
    24、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
    限公司、本公司2,800.00 万元贷款及担保一案。该笔贷款已到期,长春奥奇汽
    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偿付到期贷款。2005 年4 月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
    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第二公证处申请公证执执。根据(2005)吉省二证
    字第2382 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和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人民币2,800.00 万元及相
    关费用。
    25、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汽车城支行于2006 年10 月26 日与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743.38
    万元及担保纠纷一案,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
    告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给付借款7,743.38 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兰
    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并承担一切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26、2006 年8 月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于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
    66
    限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4400 万元借款纠纷一案,向辽宁省大连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院(2006)大民合初
    字第8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共计4,000.00 万元及利息;兰宝科技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6 年 6 月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
    制品有限公司上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站前支行违法私自划走力得公司
    44,955,379.17 元资金用于偿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在该行的贷款。该
    案目前由辽宁省高院受理近期可结案。
    27、2005 年9 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本公司联营企业长春力
    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600.00 万元贷款
    逾期一案,本公司及联营企业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长春奥奇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上海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60 号判决如下,长春
    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人民币
    2,600.00 万元并支付2004 年9 月21 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逾期还款罚息(2004 年9 月21 日起至2005 年4 月20 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
    定的借款年利率5.841%计算;2005 年4 月21 日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贷款
    逾期罚款,按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5.841%加收30%计算)。兰宝科技信息股份
    有限公司、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
    偿责任。
    28、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
    料涂装有限公司贷款17,990.00 万元纠纷一案。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于2006
    年3 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偿还
    在该行17,990.00 万元的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
    支出的律师等有关费用;诉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等有关费用;诉长春力得汽车
    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奥奇公司的借款。2007 年1 月8 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粤高法民二初字第9 号判决如下:奥奇公司偿还
    17,99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给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兰宝公司对奥奇公司上述债务
    67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对力得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
    29、2005 年4 月中国工商银行光明路支行诉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
    司在中国式商银行长春光明路支行贷款5,000.00 万元和2,558.00 万元、诉兰宝
    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合利有限公司为2,558.00 万元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诉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为5,000 万元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吉林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4 月下发民事裁定书(2005)吉民初字第12 号裁定并
    查封1、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考泰斯兰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45%的
    股权;2、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74%
    的股权;3、查封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油料涂装有限公司1 号厂房、2 号厂房10800
    米、水溶漆厂房及办公楼12760 米、新注塑车间厂房。2006 年7 月吉林省高级
    人民法院根据该院(2005)吉民二初第12 号民事判决如下:1、长春奥奇汽车塑
    料涂装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光明路支行支付借款本
    金7,558.00 万元,利息527.00 万元,共计8,085.00 万元; 2、被告兰宝科技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合利有限公司对借款2,558 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5,000.00 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
    任。案件受理费37.84 万元、诉讼保全费36.89 万元由被告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
    装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
    30、吉林铁友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
    装有限公司、关联公司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
    案,2006 年8 月2 日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长民一初字第
    80-2 裁定如下:冻结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5 万元或查封
    相应价值的财。
    31、吉林省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
    公司程款一案,2005 年6 月13日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
    长民一初字第57 号裁定如下:(1)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794 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4 年7 月22 日起至2005 年4 月30 日止)。(2)案
    件受理费49710 元,财产保全费43025 元由被告负担。
    3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
    68
    装有限公司、本公司关联企业长春力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5015 万元贷款一案,
    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辽民三初字第11 号裁定:查封、冻
    结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5015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财产。
    33、吉林省一恒威涂装设备保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长春奥
    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本公司关联公司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一案,2006 年4 月7 日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
    长民二初字第1 号裁定如下:(1)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一恒威涂装设备保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7 万元,
    并按银行一年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共计211 万元。(2)被告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
    料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21,810.00 元由长春
    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承担。
    34、吉林省汇明实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
    公司工程款一案,2005 年7 月14 日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5)长经开民初字第860 号民事裁定如下: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吉林省汇明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81 万元及利息(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4 年9 月2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
    件受理费29045 元由被告承担。
    35、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
    公司工程款一案,2005 年11 月21 日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2005)长经开民初字第1557 号民事裁定如下: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
    公司给付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46 万元、利息21 万元,共计168 万
    元。案件受理费18405 元由被告承担。
    36、吉林省博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
    有限公司工程款一案,2005 年9 月10 日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
    定书(2005)长经开民初字第1220 号民事裁定如下: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
    限公司给付吉林省博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51 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从2004 年7 月15 日开始计算到给付欠款之日止)。上述款项在判决生效
    后10 内执行。案件受理费10114 元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