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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发恒业:监事会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2019-03-28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监事会关于
       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
   一、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发表专项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的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利润分配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对公司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性协议》发表
的意见
       公司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性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
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
性;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长远发展。
       四、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的
意见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地信息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及信息披露违规情况;公司对资金的
使用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发表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新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调
整。变更事项能够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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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
意见签章页)




   监事签字:




            陈水康              孙建荣                     来冰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监   事   会
                                         201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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