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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发恒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2019年3月)2019-03-28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内容已经公司 2019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
持细则》”)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减
持规定》、《减持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股票计划至少提
前 15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判断该买卖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若该次买卖行为可能
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并告知存在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并公告的减
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
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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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
申报,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其申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第六条 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申报,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其申报在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其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
满时立即向董事会秘书申报,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其申报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如实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
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
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帐户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
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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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
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上市公司自
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
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 A 股股份总数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
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
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
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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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
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
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在锁定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
解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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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起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
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
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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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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