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顺发恒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03-31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细则修订内容已经公司 2023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以及《顺发恒业股
份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经济、金融、管理、股
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一定财务、管理、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
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兼任。但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
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
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公司监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任公司监事的人士;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

                                            1
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
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
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不限
于):
    (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行事;
    (二)亲自行使职责,不得受他人操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2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通过公共媒体向
社会公众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经证券交易所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书,由董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该终止对其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董事会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计,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将根据最新颁布法规和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
之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并与其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3 月 29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