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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发恒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04-22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修订内容已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运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
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
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
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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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责任单位实施的,一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
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
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
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上市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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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实
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公司在半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如下申请和审批手续:
    (一)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项目责任单位的募集
资金使用由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后执行;
    (二)因特殊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存在差异时,差异在 10%以内(含 10%)
时,由总经理批准;差异在 10%~20%时,由董事长批准;差异在 20%~30%时,
由董事会批准;
    (三)差异部分达到 30%以上时,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目前实
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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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
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
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
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债等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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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高
风险投资的情况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
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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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
诺及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
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
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
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
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
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
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
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
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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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公司财务部
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
账薄。


    第二十四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
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项目进度需要延期 6 个月(不含)以上时,项目责任单位应
及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公告。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
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
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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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若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
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
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
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
务。


       第三十三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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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
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
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
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

                                     9
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
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
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发现有关人员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擅自挪用募集资金或将募集资金
从专款账户转移,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有权责令其返还,没收违法所得,
并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作处理的,可向监事会报告,监事会不作处理的,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可直接向保荐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报
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运用募集资金,当知悉相关人员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不加以坚决制止,造成公
司重大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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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将随着国家日后颁布的
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
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2023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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