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木集团: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16
证券简称:三木集团 证券代码:000632 公告编号:2018-70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15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9:
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15:00
至2018年1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118号IFC福州国际金融中心
41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卢少辉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42,926,15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70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0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
师事务所林晖、李艾璘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形成相关决议:
议案 1.00 《关于为福建三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925,1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00 《关于为福建武夷山三木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925,1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3.00 《关于为福州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925,1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4.00 《关于为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925,1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5.00 《关于为青岛森城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925,1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晖、李艾璘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纪录;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