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上述对外提供借款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被担保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企业信用状况良好,至今没有发生逾 期担保事项,本次担保行为提供了足额的反担保措施,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 正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我们没有发现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 事项。 独立董事: 陈 雄__________ 王 林_________ 苏锡嘉__________ 2018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