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木集团: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8年12月)2018-12-14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
业务》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在主营业务
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或委托贷款;
2、承担费用;
3、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
业一般水平;
4、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
本制度执行:
1、公司为持股比例超过 50%且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2、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财务资助;
3、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4、控股子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其他股东因
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应当向公
司说明原因并提供股权质押等反担保措施。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该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其他关联人的,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
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
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
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
二个月内。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
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 3
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
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
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
为,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向因开展房地产业务而成立但所占权益比例不超
过 50%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可
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资助对象及资助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以房地产开发业务为单一主营业务,且财务资助
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
2、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
等;
3、所预计的资助额度总金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对单个项目公司的资助额度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该资助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审议程
序并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资助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
助额度。
第三章 职责及分工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是公司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部
门,其主要职责:
1、在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财务管理部负责做好被财务
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调查工作;
2、财务管理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负责办理对外
财务资助相关手续,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
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需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关审议
程序。各子公司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至少提前一个月上报上市公
司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日常的监督
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5、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1、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
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
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
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是,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
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3、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
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
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4、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的,还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
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除了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必须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外,其他关联股东
原则上应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但实际未能按同等条件或出资比例向
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
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5、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
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
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
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
判断;
6、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7、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8、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9、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1、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为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
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
情形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决策或实施过程中,如有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合并报表
范围的参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未经公司同
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其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