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 的原则,我们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其股 东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三木琅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福州市琅岐 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在项目销售情况顺利且保证项目 建设及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对项目公司股东提供的借款,且对各方股东按 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予以资助,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务资助行为公平 合理。相关决策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公司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此次财 务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签署: 苏锡嘉、王 林、王颖彬 日期: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