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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木集团:法律意见书2022-01-22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天衡福顾字第 0030-07 号


致: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
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1-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
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
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
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
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
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
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
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
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

    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告了《福建三木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 14 时 30 分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 118
号 IFC 福州国际金融中心 4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少辉先生
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会议无股东现场出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
网 络 投 票 数 据 和 统 计 结 果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表 决 的 股 东 6 人, 代 表 股 份
149,238,0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058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0,887,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868%。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2 年 1 月 1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
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
议,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统计网络表决结果。


   (一)《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其中:1、《选举林昱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44,225,159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874,200
股。

     2、《选举江春梅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44,225,159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874,200
股。

    3、《选举邵晓晖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44,225,159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874,200
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本次会议以累积表决方式,
选举产生林昱、江春梅、邵晓晖担任公司董事。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南平世茂新纪元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9,214,0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9%;反对 24,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86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1%;反对 24,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4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福清金森缘为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9,214,0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9%;反对 24,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86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1%;反对 24,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4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林    晖                  林   晖




                                     陈璐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